近年來,法院對省部級高官腐敗案件的判決形成了一個慣例:“坦白、認罪、退贓”即可免死,事實上形成了一個從輕處罰的模式。中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這些省部級高官腐敗案件的判決對其他腐敗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所以,這幾年普通老百姓都感覺中國對腐敗貪官“輕刑化”了。
鄭筱萸被判處死刑,打破了近年來省部級腐敗高官“坦白、認罪、退贓”即可免死的慣例,成為坦白也不能從寬處罰的第一個省部級高官。
□ 王 鐳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宋 偉
“鄭筱萸已經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了。”6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目前,鄭筱萸案卷宗正準備移交北京高院。
據這位法官透露,鄭筱萸上訴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對一審判其死刑“有異議”,鄭筱萸認為自己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要求法院從輕處罰,免其一死;二是對附加刑——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這位國家藥監(jiān)局前局長也有“不同看法”,認為法院可以沒收其非法所得,但自己的合法財產不應被沒收。
鄭筱萸請求北京高院“免其一死”的理由有三:一是自己在中紀委“雙規(guī)”期間,主動坦白交代了有關部門還沒有掌握的300多萬元受賄款,符合“坦白從寬”政策;二是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案件進行調查,屬于“認罪服法”;三是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此前,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犯罪數額649萬元)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月29日的開庭其實就是宣判!币晃粎⒓恿碎_庭的人士對記者說,“宣判的時候,所有人員都要起立,當審判長念到‘判處死刑’后,稍微停頓了一下,但接下來沒有‘緩期二年執(zhí)行’,這時的鄭筱萸兩眼一閉,雙腿發(fā)軟,就要癱在地上了。因為事先有所準備,旁邊的兩個法警眼疾手快,扶住鄭筱萸,并給他戴上了手銬,以防不測。這位正部級高官可能對判處死刑沒有心理準備,因此反應比較強烈。不過對死亡的畏懼也是人的本能!
宣判后,鄭筱萸被押往公安部秦城監(jiān)獄。
主動交代了300多萬
“對鄭筱萸立案時,玩忽職守方面的證據比較扎實,受賄方面掌握的數額在100多萬元!币晃粚0附M人員對記者說,“鄭筱萸歸案后態(tài)度較好,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還沒有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實!
鄭筱萸案發(fā),源于他在就任國家藥監(jiān)局局長時的兩位“干將”的落馬。國家藥監(jiān)局藥品注冊司司長曹文莊與醫(y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是鄭筱萸在國家藥監(jiān)局公認的“左膀右臂”,這兩人可以越過分管副局長,直接向鄭筱萸匯報工作。曹文莊和郝和平把持的這兩個部門是藥監(jiān)局的兩個“肥缺”,一個是注冊和審批藥品,一個是注冊和審批醫(yī)療器械,這兩人落馬后最先檢舉揭發(fā)出來的是鄭筱萸的玩忽職守,因為整個藥品和醫(yī)療器械市場監(jiān)管混亂的源頭在鄭筱萸這里。隨后,出于檢舉立功的需要,鄭筱萸的受賄犯罪開始浮出水面。
鄭筱萸被“雙規(guī)”后,開始陸續(xù)交代問題!巴ㄟ^辦案人員的談話教育,加上鄭筱萸多年的耳聞目睹,他十分清楚,中紀委‘雙規(guī)’省部級干部的‘起點涉案數額’是50萬元。沒有確鑿的證據,中紀委是不會對他‘動手’的,而被中紀委‘雙規(guī)’的省部級干部,至今還沒有一個是冤枉的。所以經過權衡,鄭筱萸開始主動交代問題!边@位專案組人員說,“有300多萬元受賄款是鄭筱萸坦白交代出來的,當時有關部門還沒有掌握。”
有關部門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與鄭筱萸主動交代的犯罪事實,兩者的查證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從外圍查起,主要是從行賄人那里取得證據,然后再正面接觸受賄人鄭筱萸,是由行賄人到受賄人的取證方式;而后者正好相反,是由受賄人到行賄人的查證方式!半m然鄭筱萸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但一些行賄人并不承認,所以調查起來難度較大,需要反復做工作。”這位專案組人員告訴記者,在這方面調查取證花的時間較多。
“鄭筱萸坦白交代問題后,希望得到從寬處理。”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在秦城監(jiān)獄時,鄭筱萸曾與一位工作人員談起自己的量刑問題,鄭筱萸的預期是無期徒刑,死緩也能接受。此前,鄭筱萸對一些省部級官員受賄案了解較多。
“這幾年,法院對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的判決已經形成了一個慣例,那就是常常出現在判決書上的措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能夠坦白其受賄罪的大部分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贓款已全部退繳,及具有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線索等情節(jié),從輕判處死緩!鼻迦A大學一位研究腐敗問題的專家舉例說,“如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原云南省省長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安徽省政協(xié)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龍江省政協(xié)主席韓桂芝等等,翻開這些省部級腐敗官員的判決書,無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辭。法院在對這些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的判決實踐中,事實上形成了一個對省部級高官從輕處罰的模式!
“省部級高官腐敗案件的影響大,全世界都在關注,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這些高官腐敗案件的個案判決對其他腐敗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這位專家分析說,“所以,這幾年普通老百姓都感覺中國對腐敗貪官‘輕刑化’了,有人甚至說貪官的‘輕刑化時代’來臨了,根源就是省部級高官率先‘輕刑化’了。當然,對省部級高官‘輕刑化’也有大環(huán)境的影響,譬如一些國際組織和海外輿論對‘中國殺人過多’的責難日甚,國內外輿論一直呼吁中國取消經濟犯罪的死刑,中國調整了死刑政策——‘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者盡量不殺’。所以,這幾年才出現了包括貪賄數額超過千萬元、數千萬的巨貪,基本上都找到被寬宥的借口,刀下留人,被判處死緩!
“顯然,鄭筱萸也想到了這條從輕處罰的模式。所以,北京一中院判處其死刑,大大出乎其意料,自然沒有心理準備,在法庭上失態(tài)了。”一位知情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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