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廣州珠江醫(yī)院副教授遭民警槍擊身亡”的消息,引起了公眾廣泛關注。
今天(14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對該事件作了通報:
據(jù)初步調查,13日凌晨4時55分,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南泰路珠江醫(yī)院住院部門前路段時,發(fā)現(xiàn)路邊停放著一輛前后車牌均被報紙包裹著的可疑小汽車。民警進行盤查時,遭到駕車男子的阻撓,并被強行搶走出示的警官證,其后,該男子快速倒車,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傷。為阻止其駕車逃逸,民警拉住車門,被該男子強行開車拖行數(shù)米。在緊急情況下,民警被迫鳴槍,致該男子中彈受傷。民警即報“120”。該男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核實,死者尹方明是珠江醫(yī)院的一名副主任醫(yī)師,其駕駛的小車沒有合法登記手續(xù),所掛的車牌為已作廢的軍車號牌,車尾廂還有粵AABXXX、湘KXXXXX車牌各一副。
廣東省、廣州市領導及上級政法機關對事件高度重視,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的聯(lián)合調查組,嚴格依法迅速開展調查。
事發(fā)后,海珠區(qū)委區(qū)政府、公安機關及死者所在單位迅速組成善后工作組,安排做好有關善后工作,并對其家屬進行安撫。目前,該民警正在協(xié)助調查。聯(lián)合調查組表示,將嚴格按照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此事件進行嚴肅公正的查處。
在該事件中,民警開槍有無必要?是否合法?帶著這些疑問,記者今天專門采訪了兩名法律專家。
“本案中,民警開槍打死尹方明的行為有濫用職權的嫌疑!敝袊嗣窆泊髮W教授楊忠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從目前公布的情況來看,當時尹方明行為的危險性并不是很大,其既不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公安機關的通緝犯,只是想駕車逃脫民警控制,并沒有對該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只有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等情況下,人民警察經(jīng)警告無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按照廣州市公安局通報的情況,尹方明快速倒車,僅僅是造成這位民警膝部受傷,而這位民警在被拖行時,完全可以松開手擺脫被拖行的狀態(tài)后再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選擇槍擊尹方明并最終導致其死亡,這位民警開槍的做法涉嫌違法。
“警察正常用槍前要先鳴槍以示警告,但從廣州市公安局的通報來看,民警對尹方明到底開了一槍還是兩槍無從知曉,如果民警鳴槍不是警告而是直接射擊就更不合法!
楊忠民進一步補充說,車牌造假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警察可以上去盤查,但警察應該文明執(zhí)法,要注意盤查技巧,應注意言行,避免引起事端。
“開槍前是警察,開槍后淪為罪犯”、“帶著槍巡邏,就像提著炸藥包走鋼絲”……這些流傳在基層一線民警中的順口溜,也暴露出他們在使用槍械時的尷尬心理。
針對民警如何在合適的情況下正當?shù)厥褂脴屝担嗔柙普J為,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guī)定的還過于籠統(tǒng)和原則,基層民警在具體的執(zhí)法過程中難以有效地把握。
余凌云建議,應該由公安部出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實施細則,將槍械使用的條件、程序進一步明確化、規(guī)范化、細致化,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類悲劇的再次發(fā)生。
“當然,悲劇的發(fā)生是由雙方造成的。如果尹方明當時能夠心平氣和地配合民警的調查和盤問,積極履行相對人的協(xié)助義務,而不是采取駕車逃離的過激行為,同樣也不會發(fā)生此類事件!庇嗔柙普f。他建議,公民在遇到民警有濫用職權等不法行為時,都可以直接撥打110進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采取激烈的對抗行為。(彭于艷 徐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jīng)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guī)定的警衛(wèi)、守衛(wèi)、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guī)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死者簡介
姓名:尹方明
性別:男
科室:神經(jīng)醫(yī)學研究所(腦外科)
職稱:副教授(醫(yī)學博士)
主要科研成果:發(fā)表論文40余篇,承擔全軍“九五”課題1項,參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項,“十五”國家醫(yī)學科技攻關項目2項及廣東省團隊項目1項的課題研究;獲廣東省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軍隊醫(yī)療成果二等獎1項。
專業(yè)特長:主要致力于顱腦顯微解剖、顯微神經(jīng)外科手術,尤其顱底外科手術入路的研究;腦血管病的介入治療,如:腦動脈瘤、腦動靜脈畸形、頸內動脈海綿竇瘺等疾病。從事《中華神經(jīng)醫(yī)學雜志》編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