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這個民告官的勞教案件,又把頗有爭議的勞教制度提出來拷問一番!比涨埃袊缈圃涸V訟法學博士后郭華告訴記者,早在數(shù)年前,他就撰文指出,要廢止勞教制度。而關于勞教制度的各種弊端,無論在學界還是實務界,都已達成共識。包括一些高層領導,也在許多場合提出要廢止勞教制度。
郭華認為,目前勞教制度之所以是“人人喊打”但又難以廢止的真正原因是,當前中國的社會治安狀況比較嚴峻,而在違法與犯罪之間,還沒有一個很好的銜接機制,因此高層認為廢止勞教制度的時機和條件還不成熟。而一旦中國的社區(qū)矯治制度建立起來,廢止勞教制度就水到渠成了。
郭華的觀點得到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的支持!澳壳罢谥贫ǖ倪`法行為矯治法將對勞教制度進行立法上的規(guī)范,旨在取代現(xiàn)行的勞教制度。在違法行為矯治法出臺后,‘勞動教養(yǎng)’這一稱謂將成為歷史,以后都叫做‘違法行為矯治’!
曾兩次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廢止勞教制度的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也認為,“廢止勞教制度后,有一個替代問題。這個替代包括新的立法,譬如違法行為矯治法;也包括修改現(xiàn)有的法律,譬如治安處罰法可以延長行政拘留時間”。
而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就勞教制度所針對的大部分對象看,該措施還是必要的。問題在于勞教制度沒有司法化,一個公安局長一次就可以決定對十幾人、甚至幾十個人進行勞教,程序相當簡單。”
勞教制度有法律依據(jù)嗎
關于勞教制度的最大爭議就是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據(jù)。因為《立法法》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倍缎姓幜P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
“勞教制度的不合理之處在于:一是缺乏法律依據(jù)。勞教的有關規(guī)定屬于行政法規(guī);二是剝奪公民自由的時間過長;三是缺乏監(jiān)督。公安部門既是勞教的批準、執(zhí)行機關,也是復查、申訴機關,對公民來說缺乏權利救濟的制度安排,為少數(shù)人濫用行政權力提供了可能。”胡星斗教授認為,勞動教養(yǎng)的有關行政規(guī)定涉嫌違憲、違法。
對胡星斗教授的觀點,馬懷德教授并不完全贊同。馬教授認為,“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是經(jīng)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這個決定是什么性質?大多數(shù)專家認為,應該升格為法律。”
“我們都知道勞教制度是國務院定的,全國人大同意的,但勞教制度到底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guī),在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甭尻栆晃环ü賹τ浾哒f,“因此,在判案中我們只好回避這個問題!
“即使勞教制度有法律依據(jù),將來全國人大專門立法了,也只是表面上的合法!备咭伙w教授對記者說,“如果勞教制度沒有司法化,公安機關既是事實上的審批機關,同時又是勞動教養(yǎng)的調查和申請者,在公安機關與被勞教人員之間,缺乏一個居中裁判者,不需法院裁判,不需檢察監(jiān)督,當事人沒有提出回避和請律師辯護的權利,公安機關通過內部報批程序就可以將被勞教人員送往勞教所,而且最長可以勞教4年。因此,勞動教養(yǎng)程序違背了公開、中立、獨立的正當程序要求,還可能滋生公安機關在勞教決定過程中的腐敗!
馬懷德教授的觀點與高一飛不謀而合:“對于勞動教養(yǎng),應當確立準司法程序。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應當由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機構作出。在這種程序中,公安機關只是勞動教養(yǎng)的申請機關。這樣,可以避免由一個機關辦理勞教所產(chǎn)生的諸多弊端。目前勞動教養(yǎng)決定機關名義上是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構,但實際上是由公安機關作決定。全國人大關于違法行為矯治法的立法有一個指導意見,作出決定的主體會更改,由公安機關轉變?yōu)樗痉C關,即公安機關可以提出申請和要求,但要由司法機關最終審查決定,也就是違法行為矯治的決定程序司法化。”
“違法行為矯治法”難出臺
在2003年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段維義等127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國現(xiàn)行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議案。當年,“違法行為矯治法”就被列入本屆全國人大五年立法規(guī)劃,且為一類法律,即應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審議的法律草案。
中國勞動教養(yǎng)學會理事屈學武認為,勞教制度改革和相關立法的探討從上世紀90年代“就在提”,因為當時國際上對勞教制度提出過強烈質疑,國內相關人士也一直呼吁廢除該制度。
遺憾的是,作為替代勞教制度的法律,違法行為矯治法的立法過程異常曲折,并且多次反復,本屆人大審議已經(jīng)基本無望,相關立法工作已經(jīng)擱置,留待下屆全國人大解決。
“立法之所以被迫擱置,原因在于部門的權力博弈!币晃蝗珖舜蟠碚f,“立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權力的再分配。現(xiàn)行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權由公安機關一家掌握,缺乏制衡。所以違法行為矯治法制定中擬引入司法審查,即被公安機關決定進行矯治管理的人員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辯,還可以到法院申訴,由法院進行最終裁決。但有關部門堅決反對:可以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辯權,甚至當事人可以請律師來進行申辯,但最終的決定權必須留在公安機關。”
胡星斗教授舉例說:“有的辦案單位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創(chuàng)收指標,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以勞教相威脅,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處以高額罰款,勞教成為創(chuàng)收的工具。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領導人徇私枉法,蓄意報復,隨意將自己不喜歡的人、給自己提過意見的人、正當申訴的人、上訪維權的人進行勞動教養(yǎng)。有的公民因為舉報腐敗而被勞教,有的因為會見記者暴露地方上的問題而被勞教。一位地方公安局領導表示:我就頂著壓力,一個勞教的案子也不辦。因為勞教制度太壞了!
“社會處于犯罪高發(fā)期,又沒有好的制度取代,這就是高層至今沒有廢止勞教制度的主要原因!惫A說,如果沒有違法行為矯治法與勞教制度銜接,廢止勞教制度就不具備條件,風險很大。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也認為:“目前社會治安環(huán)境不好,在新的制度設計沒有出臺前,不宜盲目廢除勞教制度!(劉貴彬 韋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