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山西省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原新窯煤礦)“12·5”重大責任事故案在洪洞縣公開開庭審理,王東海、王宏亮、孔惠平等19名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非法買賣爆炸物、非法采礦等犯罪出庭受審。
山西省臨汾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4年以來,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受利益驅動,在該礦年核定產(chǎn)量為21萬噸的情況下,加大了2#煤層的開采量,并非法開采9#煤層。在非法開采9#煤層時,為逃避打擊,在9#與2#煤層間建有密閉設施。遇有關部門檢查時就進行封閉,檢查過后就打開密閉設施,在9#煤層進行非法生產(chǎn)。
2007年12月5日事故發(fā)生前,9#煤層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無風作業(yè),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由于放炮產(chǎn)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jīng)濟損失4200多萬元。
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王東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負責煤礦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礦長高建民、副礦長秦三順等14名被告人作為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生產(chǎn)一線的指揮人員在明知該礦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chǎn),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7年12月5日23時07分,該礦事故發(fā)生后,王東海、孔惠平等6名被告人故意延遲不報,貽誤事故搶險,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孔惠平、高建民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組織人員下井生產(chǎn)作業(yè),導致事故發(fā)生,應當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新鎖、孫國勝非法買賣爆炸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起訴書還指控,被告單位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非法買賣炸藥3萬余公斤、雷管2.3萬枚,情節(jié)嚴重,并有非法越層開采,嚴重破壞國家資源等多項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偷稅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
洪洞縣“12·5”重大責任事故中的石吉慶、郝和平等8名被告人,因玩忽職守罪、窩藏罪等,已由洪洞縣人民檢察院向洪洞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于近日公開開庭審理。(記者 胡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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