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10天,第103屆廣交會將拉開帷幕,然而在4月2日,廣交會組委會突然以保證大會安全為由,要求凡進入館內的人必須出示公安機關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國外采購商除外),否則不給辦證。由于時間緊迫,加上清明節(jié)又放假三天,此要求令異地戶口的參展商大感焦慮。(4月5日《南方都市報》)
應該說,舉辦任何展會,由于商賈云集,熙來攘往,安全問題無疑要放到首位。然而,對廣交會組委會這個讓許多參展商“突然吃了悶棍”的規(guī)定,相信即使是局外人也會在心底亮起反對牌。
從法律上講,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條件下,公民沒有任何義務自證清白。按照規(guī)定,一般只有辦理出國、入職、提干等情況,才要求到公安機關申辦無犯罪記錄證明,對商業(yè)活動則沒有相關規(guī)定。
稍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廣交會組委會的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是一種“有罪推定”。這意味著國內的參展商們必須借助一張“無犯罪記錄證明”,才能洗脫這種“有罪推定”,如有參展商抱怨,“否則就無法辦證”。這個推定還表現(xiàn)出一種“內外有別”的作風,即國外采購商不在開證明之列。盡管讓中國人開“無犯罪記錄證明”,不是讓外國人也去開具相關證明的理由,但這種針對特定人群的歧視性待遇,對中國參展商而言不失為一種侮辱。
從邏輯上講,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能否保障廣交會安全?一個有過犯罪經(jīng)歷的人,未必有犯罪記錄;有犯罪記錄的人,未必會在廣交會上作案。與會者曾經(jīng)是否有罪,顯然不是廣交會安全問題之關鍵。犯罪記錄充其量只是一個人過去生活的局部記錄,既不能充分論證一個人過去的品性,更不是其今日內心世界的底片。問題關鍵更在于,站在權利的維度,一個人即使犯過罪,廣交會組委會也沒有權力剝奪他參與展會的經(jīng)濟權利。如上所述,中國沒有任何法律可以旁證已經(jīng)改過自新的公民,不許參加廣交會。
此外,從實際效果說,靠“無犯罪記錄證明”并不能真正起到為廣交會保駕護航的作用。一方面,沒有犯罪記錄者,未必不會由于某種原因成為犯罪團伙操縱的工具;另一方面,廣交會的安全是具體的安全,這種“證明監(jiān)管”在某種意義上說只是形式主義,是表明廣交會重視公共安全的“宣示”,而非具體的安全措施。換句話說,這是一種文牘主義的安全,而非會場里具體的安全。
這種“證明監(jiān)管”暗含著某種懶政思維。要求進館人員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與其說是嚴格的安全管理,不如說是在管理上偷工減料。其害處更在于,不顧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不計成本地增加社會成本。隱藏在表面作為背后的恰恰是某種不作為。畢竟,搞好公共安全,更需要的還是“技術含量”。
廣交會是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的一大盛會,加強安全保護無疑十分必要。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廣交會安全與否同“無犯罪記錄證明”并無多大關系。就像紙包不住火,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同樣不能消除潛藏于公共場所的種種危險。越在關鍵時刻,越需要具體的、行之有效的舉措,既合乎社會整體性的進步,又能起到預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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