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從無期改5年,許霆應當知足”,這種比較缺乏可靠的前提。從原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相對而言,當然是大幅度減輕刑罰。但從“許霆案”的事實本身來看,5年有期徒刑似乎與公眾寬憫的預期也有差距。
“許霆案”10天的上訴期限將至,據(jù)4月8日《信息時報》報道,許霆此前當庭表示不上訴的態(tài)度已現(xiàn)松動,他開始考慮上訴,并親手寫了一份上訴書,但還沒有最終決定是否簽字交給法院?捎袑<覅s認為上訴已沒有用了,“許霆應該知足了,應該感謝媒體、感恩社會,給了他一個重生的機會。”
在最后上訴期限之前,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將決定著這宗案件能否立見分曉:如果選擇上訴,此案還將繼續(xù)處于結(jié)果待定狀態(tài);如果放棄上訴,則上訴期滿的同時意味著一審判決開始生效,這起一度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漸將退出公眾視線。
刑事案件的上訴,既無訴訟費的經(jīng)濟代價,又有“上訴不加刑”的機制保障,在沒有公訴機關抗訴的情況下,二審判決對于當事人而言,最差的結(jié)果將是維持原判。相反,如果錯過上訴期,在一審判決生效之后才不服判決的,則只有通過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但是,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為司法糾錯機制,其啟動并不是必然的,而此前上訴程序的啟動則是以當事人的訴訟意志為轉(zhuǎn)移的。因此綜合考量,對于當事人來說,上訴可以成為一個沒有風險的選擇。
求生避苦是人之天性,應當?shù)玫阶鹬。上訴更是被告人的絕對權(quán)利,同樣理應得到維護。事實上,說“從無期改5年,許霆應當知足”,這種比較缺乏可靠的前提。從原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相對而言,當然是大幅度減輕刑罰。但從“許霆案”的事實本身來看,5年有期徒刑似乎與公眾寬憫的預期也有差距。更重要的是,如果原來的無期徒刑被認為是畸重而有必要改判,那么它就應當被完全摒棄;在衡量刑罰的合理程度時,只能從案件事實本身出發(fā),而不能以原來的無期徒刑作為某種“值得慶幸”的參照,進而用來奉勸當事人知足棄訴。更何況在有罪判決生效前,當事人在法律上根本就是清白無罪之身。因此,許霆即使上訴,也絕非不知足,而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
當然,當事人的命運有無轉(zhuǎn)機,最終決定在二審法院手中。尊重當事人的上訴權(quán)利,不僅是社會公眾的法律義務,更是二審法院的分內(nèi)之事。這不僅體現(xiàn)在接受當事人的上訴申請,及時啟動二審等程序環(huán)節(jié),更體現(xiàn)在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
從二審判決的結(jié)果來看,即使許霆最終仍被認定為有罪,也不意味著等候他的只是牢獄生活。根據(jù)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二審法院可以選擇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不必收監(jiān)執(zhí)行;或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作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況,免予刑事處罰并視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傊,對于許霆這樣一個打工青年,無論是從司法對他的個人關懷還是犯罪行為矯治的成本收益率來說,在所有的選擇中,收監(jiān)執(zhí)行都似乎是一個應當力爭避免的下策。
□江渚上(北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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