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募基金會管理費提取使用要向社會公布
2008年06月13日 16:3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6月13日電 中國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自身章程的規(guī)定,并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布。
6月13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社會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該負責人在答問中介紹了民政部門對公募基金會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的審批程序: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可登陸中國社會組織網(wǎng)(www.chinanpo.gov.cn),下載“公募基金會救災募捐申請表”,填寫完畢后報送至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基金會管理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應按照登記所在地民政部門的要求進行報批。
該負責人說,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如果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必須應經(jīng)同級民政部門批準。
該負責人強調(diào),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fā)〔2008〕39號)要求,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自身章程的規(guī)定,并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布。
【編輯:邱觀史】
專題報道:四川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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