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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信息公開條例在抗震救災中發(fā)揮巨大作用

2008年07月01日 10:42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汶川地震發(fā)生后,政府機關的抗災舉措是促進《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效實施的最生動、最有意義的動員會!”日前在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召開的“抗震救災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們紛紛表示。研討會就《條例》實施一個多月來產(chǎn)生的典型案例、疑難問題、認識分歧,特別是汶川地震之后出現(xiàn)的新動向進行了深入探討。主持研討會的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莫于川教授指出,以汶川地震之后政府公開信息的積極舉措為契機,消除政府信息公開中的觀念誤區(qū)和制度漏洞,認真貫徹好《條例》,是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有力支持。

  -《條例》在抗震救災中發(fā)揮了巨大積極作用

  與會專家普遍認為,《條例》在此次汶川抗震救災工作中發(fā)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

  國務院法制辦行政復議司司長呂錫偉指出,在汶川大地震的救災工作中,剛剛施行不久的《條例》正好扮演了重要角色,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接受了實踐檢驗。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對此表示贊同,認為抗震救災中各級政府充分公開信息的經(jīng)驗表明,認真實施好《條例》有助于增強民眾對于政府的信任,增強民眾對抗震救災的信心和參與、支持力度。

  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規(guī)劃室副主任許安標認為此次地震應對中政府及時、準確、協(xié)調(diào)一致地發(fā)布政府信息,及時澄清了虛假信息,消除了不必要的恐慌情緒和盲目行動,減少了無效勞動和資源耗費,做到更科學合理地分配、使用救災物資和資金,最大程度地發(fā)揮了賑災捐助財物的作用,保護和調(diào)動了捐助人的積極性。

  莫于川表示,在汶川地震后,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抗震救災工作,政府機關都及時、主動、準確地公開信息,發(fā)揮了積極的引導和服務作用,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quán)。

  -《條例》體現(xiàn)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精神

  由于《條例》正式頒布的版本中沒有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這一條。因此,“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否構(gòu)成這項制度的基本原則,又應如何體現(xiàn)落實,便成為《條例》實施中的重要問題。

  莫于川認為,盡管一個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則常常會在總綱部分加以規(guī)定,而《條例》中卻沒能規(guī)定,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但從《條例》起草過程和背景因素來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已經(jīng)是這項立法活動始終堅持的核心精神,無論從具體法條的直接推導和立法背景的間接推導中,都能體現(xiàn)出這一點。

  許安標從另外一個角度闡釋了這個問題,他認為立法的時候有一個技術(shù)上的問題,就是某一個精神、原則不一定寫得太清楚,而是將其隱含在法律條文當中,某個原則寫不寫并不重要,關鍵要看在具體條文中是怎么體現(xiàn)的,實踐中是怎么操作的。從《條例》本身的愿望和導向看,應當解釋為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呂錫偉同樣認為《條例》體現(xiàn)了這一原則,但在運行過程中肯定會遇到一些阻力,因為多年來許多行政機關習慣了“以保密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如果沒有抗震救災,《條例》的實施可能會打些折扣。正是在這次救災過程中,中央政府做了很好的表率,為《條例》的實施開了一個好頭。其后,各級政府在遇到重大突發(fā)事件之際一定會想到信息如何公開?拐鹁葹闹械男畔⒐_,這一偉大實踐比貫徹《條例》的任何動員會都更有價值。

  -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

  對于《條例》實施之前形成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無需依照《條例》進行公開?或由行政機關自由決定公開與否?對這一實踐中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與會專家也進行了熱烈討論。

  沈巋回憶《條例》起草時并沒有在公開范圍上對當前信息與歷史信息作出區(qū)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也認為,政府信息中的實時信息比例較小,信息公開行為的性質(zhì)已經(jīng)決定了大多數(shù)公開內(nèi)容都是歷史信息,而公眾對歷史信息有很大的需求。就是根據(jù)“實體問題從舊、程序問題從新”的原理,歷史信息也應當公開。不過,《條例》經(jīng)過了一年多的準備時間,政府方面的準備工作還不夠充分,許多歷史信息的歸檔、整理亟待加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提出,“法不溯及既往”指的是現(xiàn)在的法律不對過去的行為予以約定、約束。但是信息本身與行為不同,信息并不受不溯及既往的拘束。在《條例》起草過程中,也曾有部門建議增加有關何時形成的信息可以公開的規(guī)定,但最后出臺的《條例》沒有作出規(guī)定,這足以說明無論形成于何時的政府信息都應當公開。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則認為,《條例》頒布至今,能夠產(chǎn)生如此重大的影響是一個可喜的現(xiàn)象。而評價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有效性,公開范圍是一個重要標準,現(xiàn)在的范圍是不令人滿意的,但這不是最關鍵的問題,因為范圍是可以不斷調(diào)整擴大的。已經(jīng)設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如何保證落實到位,這才是關鍵的問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無須要求有“特殊需要”

  與會者關注到了當前備受關注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對申請者是否必須要求該信息具有“特殊需要”?因為,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施行《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申請人必須有特殊需要,《條例》第十三條也有同樣的要求;趯k“意見”的理解,行政機關有可能依此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從而使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受到限縮。

  對此,沈巋指出無論是《條例》本身還是域外法制,對申請者的要求都沒有建立在有利害關系的基礎上。其他與會專家對此也表示贊同,對申請者必須有“特殊需要”的條件限制提出異議,同時認為有關申請者“特殊需要”的規(guī)定,在實施時最終還要靠最高人民法院“把關”。

  李廣宇認為,《條例》確實提到了申請者要有生產(chǎn)、生活、科研方面的需要,國辦的“意見”也規(guī)定了生產(chǎn)、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因此,對于與該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但“特殊需要”作為一種申請條件,《條例》中有關申請條件的規(guī)定對此卻并無要求,也就是說,《條例》從制度設計上并沒有把它當成申請者的條件之一。因此,沒有“特殊需要”的人提出申請是應當被受理的,但受申請的機關可能不予提供。

  (作者:林鴻潮 栗燕杰 單位分別為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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