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5日電 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消息,近日,國務院已正式批準了國家民委的“三定”方案,國務院辦公廳日前正式印發(fā)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通知對國家民委的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等事項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以下為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
國辦發(fā)〔2008〕6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十日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fā)〔2008〕11號),設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yè)發(fā)展綜合評價監(jiān)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guī)、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fā)展相關規(guī)劃貫徹執(zhí)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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