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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形成怪圈打而不絕 禁絕"經濟邪教"任重道遠

2008年09月09日 11:28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不破不立,先破后立。

  愈演愈烈的“經濟邪教”,缺位多年的直銷法律,促使刑法第七次修改果斷出手,將早已是千夫所指的“傳銷”入刑。

  如果這一法條通過,那就意味著,今后,“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一動真格之舉,立時在“業(yè)內”引發(fā)一陣騷動,因為“罰款事小,判刑事大”;而對于呼吁多年“傳銷入罪”的法律專家來說,更多的感受則是“打蛇打到了七寸上”。

  形成怪圈:打而不絕

  縱觀有關傳銷的新聞報道,用“浩瀚”來形容也不為過。百度一下,相關新聞的數(shù)量是15.5萬篇。其中,不乏令人驚心的大案:

  轟動全國的瑪雅傳銷案,涉案人員達50萬人;震驚全國的301傳銷大案,傳銷人員涉及18個省市、60多萬人,涉案金額20多億元;而億霖木業(yè)傳銷案騙取的資金則達上百億元。

  有業(yè)內專家估算,全國約有上千萬人參與了傳銷活動,傳銷吸收了上千億元的民間資金。

  為什么傳銷一邊如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一邊卻又屢禁不絕?

  “為謀求一夜暴利鋌而走險,這是所有傳銷人員共同的‘心理起點’!庇袡z察官分析說,在許多案例中,傳銷組織者慣用“洗腦策略”,在以開礦、辦工廠的名義騙來人后,對這些人實行“封閉式教育”。最后,這些思想被控制的人,甚至會產生“騙我來是為我好”、“騙我來是讓我發(fā)大財”的荒唐想法。

  在暴利的驅使下,人性、道德都被拋之腦后,“殺親殺熟”、親友相騙已成為傳銷者慣用的手段。有報道披露,在貴州遵義,一個犯罪嫌疑人發(fā)展父親和弟弟為下線,致使其父和弟弟多年的養(yǎng)老積蓄和準備用來蓋新房的數(shù)萬元錢血本無歸。

  據(jù)了解,目前我國對于傳銷活動的打擊,主要由公安和工商兩個部門負責。兩部門的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嚴厲,打擊頻率也可以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來形容,但卻始終未能跳出“打而不絕”的怪圈。

  “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工商部門打擊傳銷的方式,只能是對受騙人員現(xiàn)場教育和驅散,發(fā)現(xiàn)一處驅散一處!痹泄ど虉(zhí)法人員用這樣一席話,道出了執(zhí)法者的尷尬。

  據(jù)工商部門介紹,查證認定困難也是一大“攔路虎”,F(xiàn)在傳銷組織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借助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網(wǎng)等現(xiàn)代化工具,傳銷資金也全部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存取,有的傳銷組織將網(wǎng)站總部設在境外,更是增加了執(zhí)法部門查證認定的難度。

  此外,傳銷人員違法成本十分低廉。要查扣,“拉人頭”傳銷沒有實物;要罰款,普通傳銷者本身就是受騙者,不僅身上沒錢,而且罰多少也沒標準;要拘捕,也是于法無據(jù),只能遣散。

  執(zhí)法手段的疲軟,直接導致傳銷組織的氣焰越來越囂張!肮ど、公安來查不用怕,被叫去還給積分,去得次數(shù)越多積分越高!苯眨粋麂N組織的頭目竟公然對下線發(fā)出這樣的許諾。

  在一些地方,執(zhí)法人員在查處傳銷窩點時,還會遭到直接對抗,一些執(zhí)法人員甚至還被傳銷組織的人跟蹤。

  “一定要加快立法進程,加大處罰力度”,多位全國人大代表連續(xù)幾年在“兩會”上呼吁,目前的法律對打擊傳銷活動尚有許多不健全、不完善之處,需要及時加以修改完善。還有人大代表提出,刑法中應增加“傳銷罪”條款,惟有如此,傳銷才能斷根。

  “布袋罪”:沿用多年

  就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外公布征求意見的同時,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大傳銷案,21名傳銷頭目和骨干被推上了法庭。

  公訴機關指控,從2006年至2007年底,王燕珍、柯碧芳、唐愛莉等21人在貴港市和南寧市,參與了以“民間資金游戲”、“資金重組、二次分配”模式為名,通過發(fā)展人員、形成上下線關系、收取并分配被發(fā)展人員所交納費用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組織。

  據(jù)辦案人員透露,該傳銷組織的模式是,要求下線每人交納人民幣5.08萬元,以申購21份份額來取得自己及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該傳銷組織的資格。加入到該傳銷組織后,每人可以發(fā)展3個直接下線:當積累本人及全部下線份額共計65份時,達到“經理”級別;當積累本人及全部下線份額共計600份時,達到“老總”級別。按照不同級別,可以從每個下線交納的5.08萬元中分得不同的“提成”或“獎金”,直至將該5.08萬元分配完畢。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參與該傳銷活動的有近萬人。

  然而,和之前審理的眾多傳銷大案一樣,公訴機關向法庭提出的對21個傳銷頭目和骨干的定罪建議,依然是“非法經營罪”。

  這一罪名頗遭學界質疑。有刑法學家認為,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必須有正常的經營活動,真實的商品、標的。而傳銷往往以“拉人頭”、收入門費為主要謀利手段,并沒有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此外,非法經營罪需要計算經營所得,這與傳銷行為的所得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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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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