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翻供、我相信組織!苯衲暌64歲的原深圳法制報總編輯(副局級)蘇宏宇在法庭上說。昨日,他被控受賄罪、貪污罪兩項罪名在深圳中院受審。檢方稱他非法收受本單位下級部門負責人和相關業(yè)務單位財物,折合人民幣518282.68元、美元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指使屬下財務人員虛開收據、發(fā)票和對沖做假賬等手段,侵吞公款32.26萬元。
助他人順利晉升受賄
檢方稱,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期間,蘇宏宇利用職權為請托人深圳法制報廣告部主任張某城謀取個人利益,共收受張24萬元人民幣現金。具體是,蘇提拔張做了廣告部主任后,張為表示感謝并且希望能在工作中一直得到蘇的支持,借蘇出差北京、出國考察等機會,共分4次送錢給蘇,金額有19萬元,檢方稱蘇將這些錢悉數收下。
另外,檢方還稱,在2000年的時候,市委、政法委派人來報社對即將晉級副處級別的張某城等人進行考察,在考察期間的一天,在蘇的辦公室,蘇收受張2萬元人民幣現金,幫助其在考察組面前說好話,使得張順利晉升。2000年底,法制報社發(fā)現廣告部的個人所得稅交納、管理情況混亂,準備處理時,蘇在其辦公室收受張3萬元人民幣現金,蘇宏宇即在此問題上沒有追究張的責任。
2000年年初,市委政法委派人來報社對即將晉級副處級別的王某明等人進行考察,在考察期間,蘇為王說了一些好話,王順利晉升。為表示感謝,王送給蘇3萬元人民幣現金。
為下屬單位主任謀利益受賄
起訴書顯示,蘇利用職權,為法制報社下屬單位報業(yè)發(fā)展中心和報業(yè)培訓中心主任李某謀取利益,收受200282.68元人民幣賄賂。1995年底,李某提出成立理事會,報社決定由李擔任主任,2000年理事會改名為報業(yè)發(fā)展中心,2001年又在李的提議下成立了報業(yè)培訓中心,這兩個中心都由李擔任主任。為表彰李成立報業(yè)發(fā)展中心、報業(yè)培訓中心,每年能給報社帶來效益,2001年年中、2002年年底,報社分別一次性獎勵給李30萬、13萬。李為了表示感謝,分4次送錢給蘇。其中,2001年下半年,李以給蘇大兒子裝修房子為由,在報社后門門口送給蘇3萬元人民幣現金,蘇收下后在郵局把錢匯給了兒子。
此外,在受賄事項中,檢方還控蘇利用職權,收受承攬深圳法制報社報紙印刷業(yè)務的大公印刷有限公司總經理孟某某、副總經理張某賄賂1萬元人民幣現金、3000美元現金和價值2.8萬元的購物卡,為大公印刷公司獨家長期承攬法制報印刷業(yè)務謀取利益;1995年,蘇幫助時在青海法制報工作的吳某某調入深圳法制報社工作,1996年春節(jié)期間,在家中收受吳1萬元現金。
虛開收款收據、發(fā)票套現
深圳法制報社使用的信封、信箋、稿紙等日常辦公用品一般都交給深圳法新印務公司印刷。檢方稱,從1998年開始至2002年,經蘇授意,由報社會計張某如經手,不按報社正常的報銷審批程序進行,由會計制單、不經部門負責人審批、直接由蘇簽字,每年從法新印務公司虛開印刷費發(fā)票報銷,套出現金共25.96萬元人民幣,用于蘇個人和家庭消費。
此外,檢方還稱,蘇假借撥款給廣告部的名義,指使報社本部會計信某群將現金支出做成撥付給廣告部的款項,互相虛開收款收據用于做賬,使賬面平衡。2003年3月份至6月份,蘇多次要求信某群為其套取現金共6.3萬元人民幣占為己有,并于2003年4月,在一收款收據和現金支出證明單上審批簽字,以“付廣告部2002年10-11月提成及管理費”的名義,將6.3萬元人民幣現金作為虛假撥付給廣告部的提成及管理費支出入了賬,將賬面沖平。
昨日下午3時,頭發(fā)斑白的蘇宏宇出現在法庭上,他的家屬以及他當年的一些同事旁聽了庭審。
兩律師還稱蘇在紀委調查時己經說出自己的問題,其應被認為屬自首,但檢方表示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蘇自己則稱,其現在被指控的一些事情,都是自己當時在紀委調查時主動交代的,應算自首。
此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之中。(記者/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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