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海軍艦艇編隊組成 26日將起航執(zhí)行中國水域外護航任務
深層解讀 中國軍艦域外護航因何合法
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南海艦隊“武漢”號、“?凇碧枌楎(qū)逐艦和“微山湖”號綜合補給艦組成的護航艦艇編隊,12月26日將從海南省三亞起航前往亞丁灣、索馬里海域,首次執(zhí)行中國水域之外的護航任務。
中央軍委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中國軍艦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qū)嵤┳o航的行動,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安理會決議作出的決定,完全符合有關國際法的規(guī)定。
中國軍艦此次域外打擊海盜行動為什么合理合法呢?12月21日,一些國際法學專家對此進行了深層解讀。
為!盁o害通過”已獲“雙授權”
據(jù)了解,亞丁灣是印度洋在也門和索馬里之間的一片水域,它通過曼德海峽與紅海相連,是波斯灣石油輸往歐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也是全球海盜活動的主要區(qū)域之一。
12月16日,聯(lián)合國安理會全票通過一項決議,授權世界各國在獲得索馬里政府許可的前提下,“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動用海陸空力量,制止海盜活動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授權有效期為一年。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公法博士李居遷告訴記者,各國打擊海盜要獲得“雙授權”,此次中國軍艦赴亞丁灣、索馬里護航也不例外,是獲得了聯(lián)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和索馬里政府的許可后進行的。
李居遷說,軍艦是一個國際法律詞匯,是指屬于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志、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應的現(xiàn)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guī)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在公海上,如果發(fā)生海盜行為,需要對海盜船進行扣押,只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志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并經(jīng)授權扣押的船舶或飛機實施。
“打擊海盜的另一個依據(jù)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的‘無害通過權’!崩罹舆w說,所謂無害通過是指所有國家,無論其為沿海國或內(nèi)陸國,其船舶享有無須沿海國的許可或事先的通知而連續(xù)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當然,前提條件是,船舶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如果外國船舶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不是無害通過,如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wèi)生的法律和規(guī)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等。
李居遷說:“中國軍艦遠赴亞丁灣、索馬里,是為了保護包括中國商船在內(nèi)船舶‘無害通過’亞丁灣,免受海盜襲擊,因此是合法的。”
三種行為可定義為海盜行為
“如果有人對行駛在海洋上的船舶和船員實施非法的暴力侵犯、扣留或任何形式的掠奪,都構成海盜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刑法學教授馬呈元告訴記者,海盜行為在歷史上對國際海洋貿(mào)易危害很大,所以是國際刑法上設定的第一個國際犯罪,因此,所有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等都可以對其進行打擊。
打擊海盜,可以依據(jù)兩個國際公約,一個是1958年的《公海公約》,一個是1982年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而且索馬里海盜多次侵害中國商船和船員的人身安全,因此,中國派軍艦打海盜行為正當,依法有據(jù)。
依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三種行為可以定義為海盜行為:一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在公海上的另一船舶或飛機,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進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奪行為的;或?qū)υ谌魏螄夜茌牱秶酝獾牡胤剑瑢Υ、飛機、人或財物進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奪行為的。二是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愿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三是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兩項行為的任何行為。
“但是,即使是私有船舶、飛機,由于內(nèi)亂等政治目的,對當?shù)刂醒胝鶎俅斑M行上述活動時,不構成海盜罪。”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博士張明解釋道,同樣,公海上船舶內(nèi)部的犯罪,船員或乘客舉行暴動、劫持船舶本身的,因為不屬于對其他船舶的行為,也不是國際法上的海盜行為。也就是說,構成海盜行為,需要有加害船和被加害船兩者存在。
我國刑法罪名尚無“海盜罪”
我軍艦如抓獲海盜怎么依法處置呢?
馬呈元說,如果在公海和中國貨船上抓到海盜,適用中國法,如果在索馬里海域抓獲海盜,可交給索馬里政府處理,但是索馬里自1991年以來長期處于戰(zhàn)亂狀態(tài),過渡政府沒有能力處理海盜行為,所以交給他們也不現(xiàn)實,但是目前,還沒有一個國際法庭審理過海盜犯罪的案件。
“海盜就是海上的搶劫者,海盜罪在中國刑法中相當于搶劫罪!敝袊ù髮W刑法學教授曲新久說,搶劫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然而,索馬里海盜的搶劫行為遠比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搶劫罪瘋狂得多。據(jù)“振華4”輪船長彭維源描述,7名手持火箭筒、沖鋒槍等武器的海盜向“振華4”輪發(fā)起突然襲擊,子彈密集地射向生活區(qū)。3名海盜在其他海盜的掩護下,沖到生活區(qū)下,架起梯子,爬上了7米高的生活區(qū),向生活區(qū)內(nèi)開槍掃射。船員們藏在死角處,子彈將船體射得彈痕累累。
“這就是國際刑事犯罪與國內(nèi)刑事犯罪的區(qū)別,所以我國刑法沒有這個罪名”。馬呈元說,雖然我國沒有海盜罪的罪名,但并不影響使用中國法律。刑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nèi)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張明說,按照我國刑法,如果搶劫財物得手以后再殺人,應當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如果搶劫得手后,故意傷害他人,應當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如果將船員劫持后,索要財物,應當按照綁架罪處罰。(本報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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