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國內新聞
官員:刪掉防震減災法某些條款不影響媒體發(fā)布震情

2008年12月27日 17: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12月27日電 在今天下午舉行的專題新聞發(fā)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表示,刪掉防震減災法的某些條款不影響新聞媒體將來對震情、災情,以及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

  在發(fā)布會上,有記者問:“防震減災法第52條中取消了一審稿中關于新聞媒體發(fā)布震情信息的規(guī)定,我不知道以后新聞媒體在發(fā)布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報道有什么區(qū)別?”

  對此,黃建初表示,涉及到草案當中原來有一句話,即“新聞媒體應該及時、準確報道地震震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這一規(guī)定原來是一個義務性的規(guī)范,而不是授權性的規(guī)范。另外,今年汶川地震有一個經驗,媒體在汶川地震震情,包括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有些新聞記者是在第一時間,冒著余震和生命危險深入到第一線,通過各種各樣的報道方式使全國人民都能夠了解到地震的情況,對于凝聚全民族意志,做好防震減災工作起了很大作用。它不是授權性的規(guī)范,而是義務性的規(guī)范。義務性規(guī)范,對于地震震情災情來說,法律規(guī)定得很清楚,因為地震的震情和災情是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來歸口管理,統一、準確、及時發(fā)布。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也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來統一發(fā)布。所以這條刪掉,實際上并不會影響新聞媒體對有關震情信息的發(fā)布。而且新聞媒體這方面的工作將會做得更好,為防震減災工作作出更多的貢獻。

  黃建初指出,在修改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聞媒體,比如第44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因為新聞媒體的宣傳當中有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準確、及時,不僅局限于震情、災情,對任何一項新聞報道這都是一個基本要求。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條款刪掉不影響新聞媒體將來對震情、災情,以及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另外,新聞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來報道。

編輯:吳博】
請 您 評 論                                 查看評論                 進入社區(qū)
登錄/注冊    匿名評論

        
                    本評論觀點只代表網友個人觀點,不代表中國新聞網立場。
圖片報道 更多>>
甘肅白銀屈盛煤礦事故已造成20人遇難
甘肅白銀屈盛煤礦事故已造成20人遇難
盤點世界現役十大明星航母艦載機
盤點世界現役十大明星航母艦載機
13米高巨型花籃“綻放”天安門廣場
13米高巨型花籃“綻放”天安門廣場
中國首艘航空母艦正式交接入列
中國首艘航空母艦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發(fā)生列車脫軌事故 致9人受傷
日本發(fā)生列車脫軌事故 致9人受傷
沙特民眾首都街頭駕車巡游慶祝建國日
沙特民眾首都街頭駕車巡游慶祝建國日
世界模特嘉年華 60佳麗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華 60佳麗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現降雪
青海北部出現降雪
每日關注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鏈粡鎺堟潈紱佹杞澆銆佹憳緙栥佸鍒跺強寤虹珛闀滃儚錛岃繚鑰呭皢渚濇硶榪界┒娉曞緥璐d換銆?/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