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9月起,四川省監(jiān)獄系統(tǒng)陸續(xù)假釋了千余名“老病殘”服刑人員,啟動了該省“建國以來最大的假釋行動”。有關方面稱這是為了體現(xiàn)人道主義關懷和以人為本的精神,但也有人質疑此舉是向社會“甩包袱”。
總體而言,筆者認為這一舉動是有積極意義的。與一般犯人相比,“老病殘”服刑人員因改造能力極為有限,或者自身生活亦難以自理,已難以獲得法律從寬處理的公平機會;即使監(jiān)獄動用大量資源進行特殊照顧,也遠遠比不上走出監(jiān)獄后的親情慰藉。因此,對這一群體更多地采用相對“自由”的更有效改造方式,既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也符合基本的人道原則。
更值得思考的是,刑罰涉及到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最嚴厲剝奪,而假釋作為一種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機制,既是一種刑事獎勵制度,又是對刑罰本身的合理調節(jié),對于促使罪犯從善、保障監(jiān)獄秩序、緩解社會矛盾等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我國,需要著重考量的是如何使假釋制度更好地運轉起來,真正發(fā)揮其制度功效。假釋率之所以相比其他法制健全國家低,甚至該假釋的不假釋,既源于重刑主義的普遍社會心理,也有司法機關不愿承擔責任的風險顧慮。正是從這個意義而言,四川省監(jiān)獄系統(tǒng)假釋千余名“老病殘”服刑人員的舉動,堪稱大規(guī)模激活這一刑事機制的破冰之舉,其意義值得肯定。
當然,對于“甩包袱”的坊間爭議,也需要有關方面認真對待。應當承認,假釋“老病殘”服刑人員,的確有這些人群生活不能自理、行刑成本過大的原因。而近期發(fā)生的故意犯罪以求入獄治病的個別案例,似乎也從反面印證著了一些人“甩包袱”的疑惑。
要消除這些爭議和疑慮,首先需要在運作假釋制度時嚴格依法辦事,防止搞運動式、“大撥轟”的假釋,對每一位被列為假釋對象的服刑人員,都要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并盡量使這一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全社會的監(jiān)督?梢哉f,堅守程序的正義,是對社會疑惑最好的回應。
更重要的是,假釋制度實際上也是行刑社會化的一種基本手段。即通過假釋這一方式,讓全社會參與對假釋人員的幫教。因此從本質而言,所謂的“甩包袱”之說并不成立,“包袱”并不是監(jiān)獄的專利,恰恰是,只要服刑人員符合法定假釋條件,全社會都有責任接下這些“包袱”。
應當看到,假釋人員回歸社會后,自我生存能力、適應社會能力都與普通公民存在較大差距,需要公、檢、法機關、監(jiān)獄部門、社區(qū)組織、志愿人士等互相配合,給予真誠的幫助。在這方面,一些地區(qū)已經做出了可貴的努力,比如,北京朝陽區(qū)已形成以陽光社區(qū)矯正服務中心為依托,由司法助理員、監(jiān)獄警察、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的社區(qū)矯正組織模式,有效幫助假釋人員重新尋找到生活的方向。而在上海、北京等地,隨著假釋人員等特殊人群的社會服務體系日趨完善,也有效地激活了假釋制度,如北京2006年1月至10月的監(jiān)獄假釋率就由以往的2.14%上升到8%,重新犯罪僅有1人,遠低于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率。
這樣的事實足以說明,要真正全面激活假釋制度并使其發(fā)揮功效,假釋后的社會機制建設至關重要。如此,自由的價值、親情的價值才不致被生活的沉重、人生的悲觀而淹沒。
□阿計(北京 媒體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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