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2009年新年第一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勒泰地區(qū)55名縣(處)級領導干部填寫的個人財產申報表,如期在網上公示接受監(jiān)督。
根據(jù)阿勒泰地區(qū)《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guī)定(試行)》,財產申報分公開和秘密申報兩種。公開的內容有四項: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歷年來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全部勞務所得;申報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申報人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xiàn)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貴重禮品情況。秘密申報內容如股票、證券收入,因涉及隱私由紀檢部門掌握。
有人把阿勒泰地區(qū)公示干部財產喻為一份“最好的新年禮物”,但也有人對這一制度設計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北師大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柏維春對阿勒泰事件進行把脈,并提出構建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的理想范本。
記者:阿勒泰在全國率先公示干部財產,有人概括說,這是反腐倡廉工作和干部隊伍建設“形式上的一小步,理念上的一大步”。您如何評價?
柏維春:必須肯定這種做法的積極意義。首先,公布公共官員的財產有利于社會對公共組織及其公職人員的監(jiān)督。其次,關于公職人員收入申報的制度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就已出臺并實施,阿勒泰做法的突出特點在于,財產公開而不僅僅是收入公開;財產公示而不僅僅是財產申報;涉及公職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而不僅僅是公職人員本人。第三,這種做法的象征意義和示范作用遠大于它在局部(阿勒泰)取得的實際效果。正是從上述角度看,阿勒泰地區(qū)的這一舉動,可以稱做“破冰之舉”。
記者:公眾對此事件也有一些善意的批評。比如,阿勒泰地區(qū)干部財產申報分為“公開”和“秘密”兩部分,有個別干部財產申報填寫了第三項內容,而第四項內容則全為“無”,公眾最想了解的“灰色收人”部分并未“曬”到網上。
柏維春:在我國,目前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相關高位階法律及其配套法規(guī)還沒有出臺,加之金融領域的實名制及相關的信用制度還不健全,因此,阿勒泰地區(qū)的處級干部財產申報分為公開和秘密兩個部分也在情理之中。解決“半公開、半秘密”問題的關鍵,還是要在高位階法律和關鍵性制度的制定與實施上下工夫。
記者:就目前來看,阿勒泰從干部財產“申報”到“公示”,似乎還未囊括干部財產“陽光化”的完整過程,大家都在期待下一步“監(jiān)督”和“問責”的進展。您認為一個切實有效的干部財產申報制度應包含哪些要素?
柏維春:首先,要盡快制定和頒布《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內容種類、方式程序、受理的組織機構、信息核查、申報監(jiān)督、違法后果處理等事宜作出嚴密規(guī)定,以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有權威性的法律依據(jù)。另外,制定配套法規(guī)制度,特別是要重視法律與關鍵制度的實施機制的建立完善,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到上下左右、內外結合的全方位規(guī)定和約束。
記者:那么,如何確保干部財產申報從立法到制度的無縫銜接?
柏維春:從內容上看,關鍵是要解決幾個核心問題:一是申報的內容和種類的全含性。只要是與國家公職人員關系密切的財產,都應該納入到申報的范圍,同時,對職務級別相同但崗位工作性質不同的財產內容和種類,也應該有明確的梳理和具體規(guī)定。二是把有利于社會監(jiān)督作為立法與建制的一個基本原則。三是嚴格實施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問責制度。(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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