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手段窮盡招術上當者排隊購林
據億霖集團內部工作人員回憶說,在億霖集團最火爆的那段時間,各個銷售部交錢購林的人排起了長隊,甚至有人因為交不上錢而動了手。期間,有些人甚至借助各種關系找到她,想走后門交錢購林。億霖集團是以怎樣的手段欺騙群眾,瘋狂聚斂財富的呢?
據辦案人員透露,億霖集團工商、稅務登記注冊資料齊全,公司在互聯網上建有網站,選擇北京高檔寫字樓作為其營業(yè)場所,并找社會名人作形象代言人,以上因素使其傳銷林地的經營活動具有極強的欺騙性,每一個到過億霖公司的人都不會認為這是一家騙人公司。
“客戶出錢,公司負責種植、管護、銷售樹林”、“合作造林,首選億霖”、“投資幾萬元,輕松做老板”……這些極具蠱惑性和煽動性的宣傳語曾經打動也蒙騙了無數人。同時,億霖集團還利用廣告、授課、宣傳畫冊等多種形式,故意夸大億霖集團的實力和資質,夸大種植速生楊生長量及收益,編造森林資源狀況和市場走勢,虛構林業(yè)專家的觀點,利用林業(yè)專家的影響虛假夸大投資林業(yè)的回報率。
億霖集團傳銷人員為了追逐高額的提成,從上到下都細心研究社會各階層的投資意向和心理特點,并制定針對不同階層,尤其是離退休人員的說服策略,管理層還不時組織傳銷人員交流銷售經驗,不斷總結騙人伎倆。
億霖集團在銷售林地時虛假承諾銀行監(jiān)管,承諾在合同生效后,即將收取的管護費交銀行進行監(jiān)管。實際情況是,億霖集團在銷售林地時按每畝500元至800元收取購林者管護費,累計收取約3.2億余元,但是只支出了1400余萬元用于管護,其余被挪用購買林地、對外投資和揮霍,并沒有實際履行管護義務,致使大部分林地處于無人看護的狀態(tài)。
案件多情況復雜防上當警方提示
據辦案人員分析,近年來,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呈多發(fā)趨勢。此種類型的經濟犯罪情況復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fā)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
據介紹,目前非法集資的主要手段主要有:
以定期支付高息、紅利等回報為誘餌,使集資參加人獲得暫時實惠,進而利用其進行宣傳,擴大非法集資活動規(guī)模。從非法集資活動的手段上看,大部分非法集資活動為了獲取更多更廣的群眾參與,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手法,以支付高息、紅利或定期分配實物為誘餌,使不明真相的人們參與到集資活動中。非法集資者在非法集資活動開始的初期,往往都能夠按照“承諾”,以明顯高于銀行儲蓄等合法投資渠道所獲得的回報,讓參與人獲得暫時的實惠,進而利用獲利集資人參與人作“活廣告”四處宣揚,不斷擴大集資規(guī)模,達到“錢生錢、利滾利”的目的。但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所謂高額回報,都是參與人自身的出資。
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欺騙集資參與人。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公司、企業(yè),基本上都是獲得工商登記,并具有核準的經營范圍。這些公司、企業(yè)雖然表面合法,但是并沒有相應的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資格,其允諾的高額回報也是不可能兌現的。其在募集資金過程中,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用后續(xù)參與人的資金支付前者的回報,誘騙更多的人加入,使資金越滾越大,越集越多,由此造成惡性循環(huán),最終導致非法集資單位或者個人不堪重負而暴盤,而集資參與人的利益嚴重損失。
從目前情況看,非法集資有多種表現形式:
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據辦案人員介紹,非法集資活動與合法的投資、理財活動最本質的區(qū)別在于是否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合法的理財活動,必須經過證監(jiān)、銀監(jiān)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從事非法集資的公司、企業(yè),其形式上雖然是經過工商部門注冊的合法公司,但并不代表其實際經營活動就一定合法。
警方特別提示廣大群眾,要充分認清“合法外衣下的非法集資行為”的本質。按照我國民法規(guī)定,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可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都可能注冊為企業(yè)。無論經濟組織或個人,只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都可以注冊企業(yè),其經濟責任由企業(yè)承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主體的準入工作。雖然企業(yè)當初具備了登記注冊條件,擁有營業(yè)執(zhí)照,但它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了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這與當初企業(yè)登記注冊,工商部門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是兩回事。企業(yè)當初獲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不代表企業(yè)今后的所有行為都是合法的。(鄭法宣 李松 黃潔)
辦案人語
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guī)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警方提醒廣大群眾,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在清理清退資金過程中有疑問、有糾紛,應當通過正常合法的形式尋求解決。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債權債務發(fā)生糾紛的,由糾紛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此外,當事人應通過正常的信訪途徑尋求合理解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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