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法治社會里,法律是指引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從事實出發(fā),運用法律規(guī)范來裁斷是非,定分止爭,當成為社會思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從近日沸沸揚揚的重慶文科狀元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事件中,我們仍然難以窺見法律思維的深入人心。不僅普通民眾如此,諸多行政職能部門與公共知識分子同樣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已是事實,此不贅述。對有造假行為的何川洋如何處斷,則是近日社會爭議的焦點。騰訊網(wǎng)就“造假高考狀元應被罰重考嗎”進行網(wǎng)絡調查,結果為27328票投給了“不該”,18325票認為“應該”,支持何川洋正常錄取的人數(shù)約占60%。
不但“造假狀元”有相當多的民間認同度,重慶市教委等有關部門也向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證實,按重慶市2009年高考招生少數(shù)民族加分問題調查情況的通知,由于何川洋造假一事在考生加分資格公示期間已被查處,其行為尚未構成加分事實,因此取消其享受少數(shù)民族高考考生加分資格,并不意味其錄取資格被取消。
如果說一些普通網(wǎng)友在感性思維之下投出一票,是基于對“狀元”的同情。那么行政職能部門又怎能不依照法令來回復媒體的詢問?就在一個多月前,國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還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嚴格執(zhí)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有這樣的規(guī)定:“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于弄虛作假、違反規(guī)定將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shù)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經(jīng)查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并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jīng)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與眾多抽象而模糊的規(guī)定不同,上述條款具體而明確。依此規(guī)范來看,作為考生的何川洋,其民族成分造假既然已經(jīng)查實,何限處于考試之后錄取之前?因此理應取消“錄取資格”。即便有學校錄取了何,也應該“取消其學籍”。
許多人為何川洋辯護的理由在于,大人造假,小孩何其無辜。但事實是,何川洋并非無辜,而是主動或被動地接受了其家長給予他的“加分資格”,從而破壞了高考這場激烈競爭的公平性。規(guī)則要處罰的,是造假本身,而不是造假是否真的帶來了不公平競爭。也許造假是有效的,也許造假是無效的———就像何川洋一樣,他的確考出了狀元的成績。只是,這個“狀元”與規(guī)則無關,對依規(guī)處罰也構不成任何影響。就像一個服用了禁藥的運動員,雖然是他的教練在運動員不知情的情況下騙他吃了禁藥,而且事后的比賽中,運動員也確實憑自己的能力拿到了第一名。難道在查出該運動員服用禁藥的事實之后,他的成績不應被取消嗎?
一個極為簡單的法律判斷,重慶市教委等有關部門居然能解讀為“并不意味其錄取資格被取消”,不知道這是依循何種思維得出的判斷,也不知道教育部等發(fā)出的這些規(guī)章在地方職能部門眼里究竟為何物?而何父身為招生辦主任,對這些法令不可能不熟悉,然而何父在其子成績優(yōu)異的情況下,仍然要為其子造假。依正常人的理性,我們只能認為,國家法令在何父的眼里就是廢紙一張。當官員和政府部門都不把法律規(guī)范當回事,更遑論在民眾心中厚植法律信仰。
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從上例來看,法律信仰的樹立,實則只能從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著手。王琳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