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銀川市,凡是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配合安全監(jiān)管部門整治重大安全隱患及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產生一定后果和影響等14種問責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縣級政府、市直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接受問責談話。這是從7月15日起銀川市正式實施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的。
該制度首次明確14種問責情形:不按要求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的;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配合安全監(jiān)管部門整治重大安全隱患及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產生一定后果和影響的;對高危行業(yè)及重大危險源未按要求監(jiān)控的;對不符合法規(guī)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許可的;對已取得批準或許可的事項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依法撤銷原批準或者不依法嚴肅查處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或停業(yè)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的;對所在地區(qū)、所管行業(yè)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行為打擊不力的;不認真對待群眾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上訪或被媒體曝光,產生不良影響的;被上級部門通報或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自治區(qū)、銀川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年度內所在地區(qū)、所管行業(yè)、所在單位發(fā)生工礦商貿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隱瞞、遲報或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人數(shù)超過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進度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記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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