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8月14日電 (記者 甘娜)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四日對“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牢頭獄霸”主犯張厚華判處無期徒刑。
“躲貓貓”案件是指今年二月十二日發(fā)生在云南省晉寧縣的一起惡性案件,二十四歲的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刑拘,在一月三十日被晉寧縣看守所拘留,二月八日下午受傷住院,四天后在醫(yī)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顱腦損傷”。晉寧縣警方曾解釋稱,當天李蕎明受傷,是由于其與同監(jiān)室的獄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貓貓”游戲時,遭到獄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墻壁而導致,這一解釋曾引發(fā)輿論強烈質疑,“躲貓貓”一詞亦迅速成為網絡熱詞。后來,李蕎明案被移交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主辦,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督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指導,經檢查機關偵查,于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公布了“躲貓貓”事件調查結果:李蕎明是因“牢頭獄霸”毆打時,頭部撞墻致受傷、死亡。并對涉及該事件相關負責人作出免職、撤職等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李蕎明涉嫌盜伐林木罪被羈押于昆明市晉寧縣看守所九號監(jiān)舍后,同監(jiān)舍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普華永多次對李蕎明進行毆打、體罰。同年二月八日下午十七時許,張厚華、張濤、普華永及同監(jiān)舍其他在押人員再次通過暴力性手段對李蕎明進行體罰時,普華永用拳擊打李蕎明頭部,致李蕎明頭部撞擊監(jiān)舍墻壁受傷倒地昏迷,后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月十二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應為在不同時間段鈍性外力多次打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昆明中院認為: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無視國家法律,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張厚華系本案主犯,應予嚴懲;張濤、普華永受張厚華指使共同作案。張厚華在前罪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發(fā)現新罪,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
訴訟中李蕎明親屬提出要求被告人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賠償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經雙方協(xié)商并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親屬愿代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書面請求本院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昆明中院認為,按法律規(guī)定可以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數罪并罰,判處張厚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濤有期徒刑十七年,罰金一千元;普華永有期徒刑十六年。
同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也對該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蘇紹錄犯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被告人當庭沒有提出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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