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主制度是人民分享公共權力、分擔公共責任的政治制度,它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fā)點和最終目的。雖然,由于社會資源分配上的原因,不同的人群對公共事務擁有的話語權不盡一致,但這不等于生活困難的群眾,比如失業(yè)的人、城市低保人員和農村困難群眾就沒有民主權利。相反,實際需求上來說,這些處于弱勢地位的,為民生所困的人們,更需要通過民主的渠道來反映民生問題。
根據(jù)我國憲法規(guī)定,18歲以上的公民都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達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不論性別和種族,也不論貧富和貴賤。這些權利,富裕者不多一分,貧困者不少一毫。生活困難的群眾可能因為生存壓力而疏于主張民主權利,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不需要民主,不懂得如何行使民主權利,更不能認為民主是少數(shù)人的專利,能談民主的人只能是清一色的生活富裕的人。這對為民生所困的人,是不公平的。不能是“愛哭的胖孩子有奶吃” ,“餓得哭不動的孩子沒奶吃”。
對生活困難的群眾來說,民生的問題,比如最低生活保障、義務教育、勞動就業(yè)、醫(yī)療和住房等問題都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但還不是全部的問題。民生問題解決了,不等于民主問題就當然解決了。肚子吃飽了,孩子能上學了,老人能看病了,并不直接說明當家作主了。有吃、有喝、有書讀,這是基本的生存需求,但如果有更高層次的合理需求,又無法實現(xiàn),那怎么辦呢?這就需要民主。無論作決策還是謀發(fā)展,各級政府都應主動聽取來自困難群體的聲音。 (全國政協(xié)委員 朱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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