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對北京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進行審議,與原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把違背婦女意愿、內容涉及性作為性騷擾的判斷要素,明確婦女不歡迎的才是性騷擾。
應該承認,對構成性騷擾作出明確界定,是一種進步。隨著社會不斷發(fā)展,這個問題已經無可回避。而對性騷擾進行立法,其出發(fā)點無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私權。
我國的性騷擾立法,一直在磕磕碰碰、爭議紛紜中前行。作為一個主觀色彩很濃的命題,實在是有點不好拿捏和界定。從一開始涉入這個領域,剛性的法律,對于性騷擾就有點力不從心。在一些地方,陌生男人吹口哨、拋媚眼、長時間盯著女性身體第二性征部位看,用手機發(fā)黃段子等行為,都被統(tǒng)統(tǒng)列入性騷擾,如若真的嚴格執(zhí)法,恐將引發(fā)“社交恐懼癥”。而事實上,這種偏激的立法行為,脫離了現實生活,是沒有多少實際意義的。
北京這次把違背婦女意愿、內容涉及性作為性騷擾的判斷要素,明確“婦女不歡迎”的才是性騷擾,雖然有所明確,但依然沒有質的變化。歡迎與不歡迎,依然有著強烈的主觀色彩,這個沒有客觀標準的“是否歡迎”,法律和外人都無法感知,無從感知。既可能導致對男性的不公平,也可能使得性騷擾的認定礙于女性的認知而無法有效認定,進而造成對權益的保護力不從心。
顯然糾纏于這些細枝末節(jié),性騷擾的立法,將寸步難行。實際上,對于性騷擾的立法行為,我們已經有意無意的走進或過于泛化,或過于窄化的誤區(qū)中而難以自拔。也正是因為或泛化、或窄化的立法傾向,才使得性騷擾立法難以獲取民意認同,也難以真正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作用。
所謂過于泛化,即為看似嚴厲、威猛,但過猶不及,泛化之后就是形式化,使法律和現實生活脫節(jié)。所謂過于窄化,所有“性騷擾”的立法幾乎都把女性當作受害者的具體指向。但是正如很多人所質疑的,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對男性的騷擾問題,也同樣存在。在美國,性騷擾行為與性別無關。性騷擾的立法,是著眼于性別歧視,性別不是關鍵。
如果走不出這個泛化與窄化的兩極,我看性騷擾立法要想在現實生活中適用,還需要有很長的磨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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