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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白宮書記”案為何怕見陽光
2009年11月21日 03:04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要使公民信仰法律,法律必須是看得見的公正;躲在黑箱里的法律,永遠不值得信賴。

  安徽阜陽潁泉區(qū)“白宮書記”張治安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11月19日終于在安徽蕪湖中院開審。雖是“公開審理”,但記者均被擋在法庭外;放著大法庭不用,卻在小法庭開審;法院只向受害者李國福家屬發(fā)放了2張旁聽證;法官當庭要求受害人家屬的律師交出筆記本電腦,律師憤而離場;旁聽席上的受害者女婿張俊豪被法警扭出法庭……

  本案是一起受輿論持續(xù)關注的公共事件。受害人李國福因舉報“白宮書記”有經(jīng)濟問題,遭報復陷害,在監(jiān)獄內(nèi)非正常死亡。雖然,筆者不懷疑張治安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法庭的種種程序“瑕疵”,卻可能使這個本已蹊蹺的案子,成為永遠的歷史懸案。

  創(chuàng)設“公開審判、兩造對質”這種機制實現(xiàn)正義,這是基于樸素正義觀。因為只有當審判經(jīng)過公眾的旁聽和見證,才是“看得見”的正義,任何隱藏、黑箱都與公正相悖。

  蕪湖市中院變相不公開審理此案,其作為雖沒有直接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這是精通法律者對法律的褻瀆,是正義的提供者對正義的嘲弄;說明法律在施行中,被執(zhí)法者玩弄于股掌之間,“公開審理”甚至可以被扭曲成只要有一個旁聽者,那就是“公開”。令人遺憾的是,這樣的“公開審理”鬧劇并不鮮見。

  這說明司法權必須受到監(jiān)督,獨立審判權應“獨立”于行政權的干涉,而不是獨立于民眾的監(jiān)督和審視。目前無論人大監(jiān)督、輿論批評,還是當事人的申辯,都很難及時糾正法庭審判程序的瑕疵。比如,本案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法院理當公開審理;但事實上,法院的變相不公開審理,事后并不會受到追責。

  再比如,法院要求收走受害人家屬律師的筆記本電腦,更是毫無道理。律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使用電腦并不影響法庭審理秩序,法院無權干涉。相反,被拿走了裝有資料的電腦,律師就無法行使正當?shù)脑V訟權利,這是法院自己在破壞庭審秩序。據(jù)信,這是法院擔心律師利用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對庭審現(xiàn)場錄音錄像。這就相當荒謬了。本應正大光明的法庭對不法者的審判,為什么怕見陽光?

  律師進法庭時被迫接受法警的安檢,也有悖法律精神。2004年5月2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guī)則》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司法警察對律師只需要查驗有效證件;對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等,才需要安檢。

  近年來,一方面,法院系統(tǒng)努力追求“獨立”,警惕媒體監(jiān)督和民意反彈“干涉”司法;另一方面,法院系統(tǒng)的這種“獨立”,并沒有獨立于行政權和上級法院的干涉,也不能保障法院起碼的程序公正,滿足公眾對正義的要求。脫離于公眾監(jiān)督的司法,不是走向“司法獨立”,而是走向“司法黑箱”。排斥了媒體,排斥了旁聽公民……貌似保證了法官對審判的主導權,卻與真正的“司法獨立”南轅北轍。

  要使公民信仰法律,法律必須是看得見的公正;躲在黑箱里的法律,永遠不值得信賴。

  □黑格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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