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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什剎海房管所貪污窩案終審宣判 法院維持原判
2009年12月11日 10:10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什剎海房管所貪污窩案一審判決后,原副所長王振池、開發(fā)組原組長劉玉鴻上訴稱,所分錢款是獎金。昨天上午,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據(jù)指控,王振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劉玉鴻給予的賄賂款達20余萬元。王振池還伙同張吉春、劉玉鴻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將該所的拆遷補償款50余萬元私分,王振池分得贓款14萬元。

  一審時,王振池供述,房管所開發(fā)組創(chuàng)收部分的20%-25%可作為獎金,在實際發(fā)放工作中,一部分獎金由他和房管所原所長張吉春及劉玉鴻單獨做表領取。王振池還說,德勝胡同甲8號是臨時建筑,也是閑置公房,不屬于開發(fā)范圍,拆遷款應無條件上交所里。

  劉玉鴻說,因為張吉春、王振池在安排工作中給了自己及開發(fā)組不少幫助,所以在每次發(fā)放獎金時,自己制作兩套獎金單,一份是組內(nèi)職工的獎金單,另一份獎金單上只有自己、張吉春和王振池,3人領取的獎金占獎金總額的70%-80%。

  法院一審認定,王振池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2年;劉玉鴻犯有貪污罪,一審獲刑10年。

  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

  宣判后,王振池上訴稱,他領取的是獎金,不構成犯罪,原判對其量刑過重。劉玉鴻也上訴稱領取的是獎金。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振池和劉玉鴻領錢的行為雖以分發(fā)獎金為名,實為貪污、受賄等性質(zhì)的違法行為。據(jù)此終審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訊 (記者王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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