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技巧與妨害作證,兩者的界限并不像普通人想象得那么涇渭分明。事實上,在過去很多時候,律師的正當“辯護技巧”被個別司法機關視為“幫壞人脫罪”的妨害作證,遭到打擊。
繼落馬法官烏小青意外自殺之后,重慶打黑案又出現(xiàn)了“戲劇性”一幕:“黑老大”龔剛模為爭取立功,主動向警方檢舉了其辯護律師李莊、馬曉軍等人教唆其偽造證據(jù)、減輕罪責的犯罪事實。目前李莊等已因涉嫌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俗稱“律師偽證罪”)而被批捕。
按刑法第306條規(guī)定,該罪的罪狀有三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據(jù)報道,李莊律師此次落馬源于“五宗罪”,有媒體將之稱為“律師作假門”,引來網(wǎng)民無數(shù)的口水和板磚。筆者認為這個說法有失唐突,容易產(chǎn)生誤解,因為即便“律師偽證罪”成立,那也不是律師在作“偽證”,而是“妨害作證”。
辯護技巧與妨害作證,兩者的界限并不像普通人想象得那么涇渭分明。事實上,在過去很多時候,律師的正當“辯護技巧”被個別司法機關視為“幫壞人脫罪”的妨害作證,遭到打擊。
為了更好地保護律師的辯護權利,很多國家規(guī)定了“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以免辯護律師動輒得咎,畏手畏腳。聯(lián)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其第20條規(guī)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fā)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xiàn)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發(fā)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蔽覈堵蓭煼ā返36條也規(guī)定:律師在法庭上發(fā)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可惜這種豁免權僅限于庭上的辯護,沒有包含刑事辯護的整個過程。
具體來看看李莊律師的“五宗罪”,罪與非罪的邊界頗值得深思,也凸顯了保障律師辯護權、當事人的正當權利與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效率間的張力。
比如“幫助他與其妻串證”,“通報同案其他被告人對龔犯罪行為的供述”,李莊是龔的辯護人,無論是同伙對其不利的供述,還是龔的妻子作為辯方證人的證言,都是案情的一部分,要求辯護人李莊律師隱瞞這些案情,警方的法律依據(jù)何在。況且,律師每次會見委托人都由警察陪同,那么串供是如何發(fā)生的?
律師“讓龔在開庭時以傷情鑒定為由,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審”,是否算“擾亂庭審秩序”,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被告人有更換辯護人、要求驗傷等訴訟權利,律師建議委托人依法啟動這個法律程序,是否能簡單地與“擾亂庭審秩序”畫等號?并且,“拖延庭審”能否作為“律師偽證罪”的罪狀?
至于攛掇黑老大“謊稱被刑訊逼供”、“翻供”等,的確有“律師偽證罪”的嫌疑,但其尚處于“犯罪準備”階段,目前除了黑老大的“舉報”,還有沒有其他過硬的證據(jù)?期待司法機關拿出更有力的證明。
此外,據(jù)報道,律師李莊這些“違法操作、妨礙正常司法的行為已引起相關部門的警覺,巡查民警多次批評和警告,李莊仍置若罔聞”!堵蓭煼ā窞榉乐巩斒氯伺c辯護律師的談話內容被司法機關不適當?shù)夭捎,作為指控證據(jù),所以第33條規(guī)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jiān)聽。李莊一案中,律師與嫌疑人之間的談話“不被監(jiān)聽”,這一權利有沒有得到切實保障?
法治國家里應有這樣的共識:律師辯護不是刑事訴訟的可有可無的部分,而是整個審判的靈魂。所以,要切實保障律師的辯護權,“律師偽證”的罪名宜慎用。李莊律師案的上述疑問,期待司法機關有力的證明和解釋。
□子且(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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