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擬有四大變化,擬明確“征收、拆遷主體為政府,而非開發(fā)商”。昨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透露,雖然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認為“民心不可違,民意不可阻擋”。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參與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參加了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
昨日,姜明安做客搜狐網(wǎng)訪談時透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即將取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他透露,對于野蠻拆遷,國家將通過立法嚴格禁止。政府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律,對野蠻拆遷行為需加以制止。
擬規(guī)定“政府為拆遷主體”
- 四變化
姜明安認為,新條例相對于舊條例有了質的變化,他們關注的大部分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其中最重要的有四個方面:
1.區(qū)分“公共”與“非公共”利益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遷與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產開發(fā)、拆遷進行了區(qū)分。后者不適用強制拆遷,而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xié)議。
新條例對“公共利益”進行了列舉規(guī)定,不屬列舉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范疇的項目建設,其遇到的拆遷問題均遵循民事協(xié)商與合同途徑解決。
2.擬規(guī)定“先征收補償后拆遷”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拆遷,確立了先征收、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這也就是說,不先解決征收、補償問題,就不得拆遷。
3.擬規(guī)定“政府為拆遷主體”
新條例明確規(guī)定:征收、拆遷主體是政府,而不是開發(fā)商。這也就是說,舊條例授權拆遷人,即開發(fā)商,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許的。
4.“斷水電氣暴力強拆”擬被禁
新條例將嚴禁野蠻拆遷。明確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采取斷水、斷熱、斷氣、斷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所有問題應交公眾討論”
- 五建議
12月16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在北京金臺飯店召開了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
當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參與了座談。昨日,姜明安教授透露了自己在座談會上的發(fā)言。
姜明安表示,所有這些問題,都應交由公眾討論,傾聽公眾的意見。
【五大建議】
其一,是否強制拆遷應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經過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組織實施。
其二,被征收、拆遷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除非特殊緊急需要,拆遷是否應停止實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贏了,房子卻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其三,征收拆遷時對違章建筑的認定是否應受時效限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建筑違章早就知曉,但多年不處理,不作為,一到征收拆遷時,就說人家是“違章建筑”,不予補償,這是與誠信原則相違背的。行政處罰是兩年時效:兩年內未發(fā)現(xiàn)、未處理,就不能再處理了。
其四,危舊房改造是否都屬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納入“公共利益”,“舊房”改造納入則似乎沒有道理。有人愿意住“舊房”,政府為什么一定要強制他拆了蓋新房呢。
其五,征收補償各地標準不能統(tǒng)一,但是否應有一個基本原則呢?例如,對住房的補償,如何評估;對營業(yè)房的補償,是否應考慮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況。(記者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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