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引發(fā)了各界關注與討論。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法制辦正著手修改這一條例,并邀請此前積極建言審查修改的專家參與其中。有媒體報道,是否區(qū)分“公共”與“非公共”利益,是否規(guī)定“先征收補償后拆遷”,是否規(guī)定“政府為拆遷主體”,是否禁止“斷水電氣暴力強拆”等可能納入此次修改之中。
應該說,這些修改內容反映了此前不少人對該條例的質疑。比如,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是作為拆遷一方當事人的“運動員”還是作為獨立于被拆遷者與開發(fā)商的第三方“監(jiān)督員”?先征收補償后拆遷,還是先拆遷后補償?公共利益與公民私有財產權發(fā)生沖突時,如何解決?等等。厘清拆遷程序、主體等問題上的立法矛盾,對當下一些地方時有發(fā)生的暴力強拆無疑具有一定遏制作用。有關部門此次修法所顯示的對民意的理解與尊重,值得肯定。
而公眾的深入討論則同時顯示出這一問題的復雜性。比如有人認為,相對開發(fā)商,政府的權力更大,可以動用的力量更多。若正式賦予政府拆遷主體資格,會不會導致政府強拆起來更加“便利”?政府部門與開發(fā)商之間的利益關系是輕易厘清的嗎?有關部門真能設身處地為被拆遷者的利益著想嗎?
公眾一方面期盼條例的修改能促使拆遷程序更趨合法性和正當性,同時也漸漸清晰地看到,要真正化解拆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矛盾,保護公民權利,恐怕不止修改一個條例這么簡單。
拆遷是一個涉及百姓利益的民生問題,在這一問題上的利益取舍考驗了相關部門的政績觀。伴隨著經濟發(fā)展、城市建設和城鎮(zhèn)化的推進,對舊房的改造、拆遷不可避免。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在城市發(fā)展進程中,一些地方不斷加快開發(fā)、經營土地步伐,房地產業(yè)對地方GDP的貢獻率不斷攀升,地方財政對房地產業(yè)的依存度不斷提高。在“房地產業(yè)一感冒,地方稅收和財政就打噴嚏”的背景下,每遇拆遷問題,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往往不自覺地站到開發(fā)商一邊,容忍某些野蠻、暴力拆遷,從而加劇矛盾和沖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促使一些地方政府摒棄扭曲的政績觀,在經濟發(fā)展過程中,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是化解拆遷矛盾的重要前提之一。
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都會在一定程度上給被拆遷者帶來麻煩。比如,拆遷意味著一些人離開自己熟悉的生活環(huán)境,新環(huán)境交通是否便利、配套設施是否齊全,都可能成為他們的生活難題;在不少城市房價飆升的當下,拆遷補償往往不足以支付相同地點新房的價格,很多被拆遷者被迫拿著補償款移居城外。即便是實現了從平房到樓房的“飛躍”,對不同人而言,也未必意味著生活質量的提高。因此,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拆遷在整體意義上改善民生的同時,可能對少數百姓的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在促進當地發(fā)展與保障部分百姓權益之間如何取舍、平衡,考驗著政府的決策能力,也檢驗著決策者的民生情懷。
那么,究竟該怎樣化解拆遷問題與百姓權益間的矛盾,避免暴力拆遷事件發(fā)生?一方面,要保障拆遷的法制化,通過相關法規(guī)的與時俱進,切實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要努力實現拆遷的人性化,保障每一個城市規(guī)劃、項目決策、拆遷行政許可,都充分傾聽民意,體恤民情。(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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