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各界關注的三水建設局安全監(jiān)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一案最近有了結果,三水區(qū)法院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695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以沒收財產80萬元。
耐人尋味的是,何銳枝在去年3月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后,其家屬先后退贓款230萬元,但檢察機關實際查實的卻只有82萬余元。記者了解到,去年10月21日的庭審過程中,何銳枝請求檢察機關退還其家人14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身為三水區(qū)建設局公務員的何銳枝,被委派到南港碼頭沙石中轉場擔任經(jīng)理,從1999年至2009年3月案發(fā)期間,何銳枝先后侵吞單位資金并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829695人。
2009年3月19日,三水區(qū)檢察院接到舉報后,在一工地將何銳枝帶走進行調查,有關知情人透露,何銳枝的事發(fā),據(jù)悉是遭到他人的舉報。
何銳枝被查出后,隨后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實,法院認定應當從輕處罰,但不屬自首。近日,三水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何銳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2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
隨案移送的被告人何銳枝的退贓款人民幣833255元,其中人民幣82969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余款人民幣3560元,折抵沒收的財產。
何銳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實前
何妻已向檢察機關退贓230萬元
2009年3月19日,三水區(qū)檢察機關對何銳枝采取強制措施后,并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的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銳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實之前,何妻馮某已經(jīng)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230萬元,而檢察機關最終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萬多元。
同年10月21日開庭期間,何銳枝除了對貪污受賄的事實進行辯解外,還請求檢察機關退還其家人140萬元。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除了追繳何銳枝貪污受賄的82.9萬元外,法院對何處以罰金80萬元,其他剩余款項已經(jīng)按法律程序退還給了何的家屬。(記者楊波 實習生黃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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