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法律有時候就是那么“僵硬”,那么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邏輯勝訴了,人們卻感覺無比糾結———近來陜西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礦討要分紅的案件,就讓人有這種感覺。國家明文規(guī)定公務員不能參股煤礦,而神木法官張繼峰隱性入股某礦后一直未退出,在連續(xù)兩年未得到紅利后,法官將煤礦告上法庭,異地審理的橫山法院一審判法官勝訴,判煤礦方給付其1100萬元的紅利。煤礦不服,榆林中院將擇日開審此案。(5月23日《華商報》)
國家明文規(guī)定公務員不能參股煤礦,而法官張繼峰不僅參股了,在未得到紅利后,還理直氣壯地通過訴訟的方式討要分紅,法院竟還支持了他的要求———在許多公眾眼中,這樣的判決堪稱荒誕。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從一種錯誤行為中獲益,既然入股行為是違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從違法行為中獲益的請求?而且是1100萬元的天價。這樣的判決,無疑會置《公務員法》于無比尷尬的境地。
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判決有違“情理”卻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yè)是“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而經濟合同是否有效,應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所以這是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合同!豆珓諉T法》歸《公務員法》,《合同法》歸《合同法》,正如專家所說:煤礦方應向法官支付紅利,而對于法官違法參股,應依《公務員法》對其進行處罰。
所以,法律的正義需要依賴接下來的追究:這個張法官會不會因參股煤礦的違法行為而受到嚴懲。
正義有時是復雜的,往往不能一次性達成,有時需要一個連續(xù)過程。神木法官討分紅案就是如此,它包含著兩層法律問題:簡而言之就是,違反法律簽了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合同。如今,張法官的合同受到了法律保護,法律判其勝訴,有望獲得千萬紅利———法律正義的關鍵在于另一層的法律追究,他會不會因違反了《公務員法》規(guī)定而受到嚴懲。
如果張繼峰雖因勝訴而獲得了千萬紅利,卻因違反《公務員法》和《法官法》而付出了更昂貴的代價,在隨后啟動的問責和追究中不僅丟了官、失去了工作,而且千萬紅利的“不當?shù)美币矊⑼鲁鰜。因違法參股煤礦而付出的沉重代價,遠遠超過其獲得的收益,絕不讓一個人從錯誤行為中獲益,那么,這就實現(xiàn)了正義。可是,如果依《合同法》判其勝訴了,他獲得了違法參股的千萬紅利,可卻未因違法參股而受到嚴懲,或者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參股的收益———那么,正義就是“跛足”的,勝訴就是對法律的嘲弄,也會在縱容官員參股煤礦上形成極其惡劣的暗示。
問題正在于,依據既有的法律,違法參股的法官張繼峰能勝訴獲得千萬分紅,卻很可能不會受到《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嚴厲追究。調整民事關系的《合同法》也許是一部硬法,而規(guī)范公務人員的《公務員法》還不甚完善,執(zhí)行還很不到位,處罰和問責也往往打折扣。正因此,雖“公務員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為法定,可一些公務人員并不買賬。限期退出官股的通知發(fā)了很多次,可張繼峰根本不當回事。也正因為明白其中的乾坤,法官張繼峰才不惜自曝“違法參股煤礦”一事,不以為恥地討要分紅。依《合同法》能討到千萬分紅,依《公務員法》至多只是失去公職,領導網開一面甚至公職都丟不了,這是多么大的便宜。
要禁絕一種違法行為,絕不能讓其收益超過代價。違法參股的千萬元紅利,考驗著《公務員法》的牙齒和權威。如果這位違法的法官得到了千萬紅利,失去的很少,那將是法律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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