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的張繼峰是陜西省神木縣法院監(jiān)察室副主任。2005年初他入股神木縣孫家岔鎮(zhèn)宋家溝煤礦180萬元,在連續(xù)兩年未得到紅利后,將煤礦方告上法庭,要求煤礦方給付其1100萬元的紅利。橫山縣法院一審判令張法官勝訴。(《華商報》5月23日)
官商不分乃廉政之大敵!官商分家是建立法治社會的基本共識,是社會底線。橫山縣法院一審認為張繼峰夫婦“仍然是宋家溝煤礦的隱名合伙人”,是對社會廉政底線的嚴重挑釁,開創(chuàng)了用法律手段對處在職業(yè)禁止狀態(tài)下的公職人員的參股經(jīng)營行為保駕護航的惡劣先例。
按照橫山縣法院判詞,《法官法》《公務員法》并不調(diào)整民事活動,張繼峰沒有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故張繼峰民事合同主體成立,合同效力有效。上述邏輯的荒唐性在于,假設此怪論成立,那就意味著不管法官張繼峰冒著多大的政策風險搞經(jīng)營活動,完全可以依自己公民張繼峰的身份輕而易舉地化解收益的合法性問題,進而使《法官法》《公務員法》諸法中規(guī)定的禁止性條款成為一個中看不中用的擺設。倘若如此,圍繞廉政而來的制度性建設豈不真成了繡花枕頭?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涉的陜西橫山縣和神木縣都為煤礦大縣,官員參股煤礦在當?shù)卦缇筒皇鞘裁葱迈r事,這種不正常的現(xiàn)象也成了當?shù)亓ㄔO的重災區(qū)。我們可以設想,一旦公職人員的此等“合法收益”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維護,必然帶來惡劣的示范效應,結果必然是“錯繼續(xù)犯,錢繼續(xù)賺”,對法律嚴肅性、公權公信力構成嚴重挑戰(zhàn)。
本案中,張法官已獲得的660萬元紅利,加上一審而來的1100萬元紅利,短短5年非法獲利將達1760萬元。縱然失去公職身份又能傷及張法官幾根汗毛?最讓人泄氣的結局正是:法律的懲罰力度小于違法操作而來的收益,此即所謂違法成本低啊!
如此違法,如此判案,如此獲益,豈能服眾!豈能避免再有后來人!高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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