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2010年5月24日完成臺本
——一個法官的自我“舉報”
主持人(李小萌):
歡迎來到《新聞1+1》。
一位法官,180萬入股一家煤礦,獲利660萬,在近兩年沒有拿到紅利就把煤礦告上了法庭,還獲得了勝訴。這樣一條新聞,誰乍一聽都要琢磨上一會兒,確實這是一個考驗,它考驗著我們是非立判的能力,考驗我們對于法律精神理解的能力,甚至在考驗我們最基本的一般邏輯思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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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法官打官司本就稀奇,何況涉及金額是高達1100萬的煤礦分紅,這些都發(fā)生在一個人身上,來自陜西神木縣的張繼峰。
張繼峰,46歲,是陜西省神木縣法院監(jiān)察室的副主任。5年前,張繼峰和妻子用180萬元的資金入股了神木縣孫家岔鎮(zhèn)宋家溝煤礦,持有10%的股份。
入股煤礦后,張繼峰先后拿了到了660萬元的紅利。2002年張繼峰獲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煤礦早已在2007年夏天被轉(zhuǎn)讓他人,于是張繼峰夫婦認為對方剝奪了他們受讓煤礦的權利,將煤礦方起訴至神木縣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持有煤礦10%的股份,并判令煤礦方向自己支付1100萬元的紅利,及余息給付造成的損失。
高達1100萬,張繼峰將煤礦告訴上法庭的舉動,讓輿論一片嘩然。因為《國家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明確規(guī)定,在中國,公職人員是禁止從事營利性經(jīng)營活動的,而張繼峰的此官司無益于是一次自我“舉報”。
今年2月2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張繼峰勝訴,判令被告煤礦方給付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一個國家公務員、一個法官、一個違反國家法律入股煤礦的千萬富翁,這真是一個讓全社會心情復雜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法官又是監(jiān)察室的副主任,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視金錢高于法律和政令。身為公務員,卻能經(jīng)商牟利,分紅勝訴,這是社會的悲劇還是法律的感慨?”輿論的焦點顯然都放到了張繼峰的國家公職人員身份上,根據(jù)中央紀委等部門在2005年8月30日發(fā)出的《關于清理糾正國家公職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投資入股煤礦,已經(jīng)投資的應當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資。
在今天,我們拿到了一審的判決書,法院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yè)是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是否有效,應該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的效力強制性規(guī)定!斗ü俜ā贰ⅰ豆珓諉T法》,并不調(diào)整民事活動。而原告只是一名隱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業(yè)的主管,并沒有依職權直接參與到煤礦,原告沒有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隱名合伙人這樣一個詞匯并沒有打消人們的質(zhì)疑。因為打官司的張繼峰贏了官司的同時,也供認了自我,他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最終如何處理都未見聲響。
今天我們聯(lián)系陜西省神木縣的紀檢委等多個部門和負責人電話,結果只有兩個無人接聽,迅速掛斷。不過根據(jù)媒體報道,榆林市紀委監(jiān)察機關已經(jīng)介入調(diào)查,目前案件已經(jīng)進入了二審的階段。
張有效(《華商報》記者)
昨天接受采訪,他說他壓力很大,現(xiàn)在已經(jīng)曝出來了,第一,他等待法院判決,第二,他就是等待組織處理。
主持人:
大家看到了,我們的標題是《一個法官的自我“舉報”》。是的,乍一聽都會想,這個法官傻了嗎?這不等于自我揭發(fā)嗎?
白巖松(評論員):
這個法官一點都不傻,一方面,他是一個完全明白人的違法和違規(guī),他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法》。另一方面又違規(guī),應該退股,不再參股,他太明白了。因此估計對后果也是相當?shù)孛靼。甚至你去猜想他可能準備的一中一差兩個結果。中的,你已經(jīng)注意到,他已經(jīng)把他的夫人拉進了共同的合伙人。他的夫人第一個不是公務員,第二個不是法官,就擁有了一種很大的斡旋空間,假如能夠蒙混過關,這是一個中等方案。
次等方案恐怕也在考慮之中,他的手里夫妻倆已經(jīng)有660萬,接下來打官司又贏了,還可以獲取1100萬當中的800萬,300萬已經(jīng)付了,加在一起是1460萬。在陜西神木這樣一個地方,你覺得1460萬是一個什么樣的款項,絕對可以稱得上超級巨款,即使在北京也是超級巨款。如果被免了公職,又能怎樣呢?
主持人:
所以你覺得張法官是算了一道數(shù)學題之后才做了這樣的一個決定,并不是一氣之下,或者是一個盲目草率的決定?
白巖松:
我覺得一切他都很明白,之前他會鉆漏洞,而且他一定知道在2005年的時候已經(jīng)明確下了規(guī)定,要求所有人都退股,而且他沒有退,而且他一開始用的就是隱名合伙人的方式,隱名合伙人,并沒有把自己的名字直接擺放到合伙人當中。而且這樣一個懂法律的人,敢公開起訴,而且他贏得了勝訴,而且對勝訴是一定有非常判決的,因為他知道這是用《合同法》來說事,還不能拿《公務員法》、《法官法》說事,所以他一定能夠把這筆錢贏回來,所以一定是做好了相關的準備,人家恐怕退路早已經(jīng)想好了。
主持人:
其實今天這件事提供了一個特別大的一個話題空間,我也征求了一下網(wǎng)友的建議。這180萬入股的時候,肯定巨額財產(chǎn)來路不明,這一定是個貪官,他一定包庇或者提供了便利,其實我們恰恰說,如果沒有這些的話,這個事件才有意思。
白巖松:
我反過來說,這180萬的來源,第一是夫妻倆變賣房產(chǎn)40多萬,接下來又把村子里分的接產(chǎn)130多萬加在一起,構成了這160萬,起碼媒體現(xiàn)在所報道出來的從源頭上來看,這不屬于非法收入。
第二個,當他做這件事情的時候,今天聽到另外一種聲音也是蠻有趣的,他可能在當法官的過程中,恐怕還真沒有多少把柄被人抓,否則他也不敢來當這個原告了。
主持人:
所以恰恰有意思的也是在這兒,那我們也聽一聽專業(yè)人士的觀點,現(xiàn)在我們來連線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
李教授您好。
李成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
你好。
主持人:
這個案子我想你也大致了解了,到目前這一步,法官是勝訴了,接下來依據(jù)什么他應該獲得什么樣的一種處罰呢?
李成言:
首先我認為法官的勝訴這里邊就有問題,因為法官本人是不能夠經(jīng)營這樣一個入股的活動的,法官經(jīng)營就知法犯法。另外,法官勝訴的時候,一定是用了法官的資源,不用法官的資源,我們想他怎么可能這么簡單就可以勝訴呢?因為很簡單,不管是黨法,還是黨規(guī),不管是商業(yè)賄賂領域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都不允許法官和公務員插手經(jīng)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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