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5月26日電(銀雪)26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知益、鄧宇平等涉黑案二審宣判,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對陳知益、鄧宇平、楊全等人的判決,對張道木、鄭遷依法予以改判。
2009年12月29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以陳知益、鄧宇平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陳知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061萬元;鄧宇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抽逃出資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190萬元。
此外,同案人員楊全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楊鴻等1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死緩不等的刑罰;蔡書清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鄭遷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緩刑。
一審宣判后,陳知益、鄧宇平、楊全等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重慶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重慶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陳知益于2001年開始糾集楊全、楊鴻等人“混社會”。自2004年以來,逐步形成了以陳知益為組織領導者,以楊全、楊鴻等人為骨干成員,以卿靈、劉全勝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重慶渝北及鄰近區(qū)域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地破壞了當?shù)氐姆(wěn)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重慶高院認為,原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上訴人張道木在二審中有立功表現(xiàn),應予從輕處罰;一審未認定上訴人鄭遷有自首情節(jié)不當,應予改判。
據(jù)此,重慶高院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其他各被告人的判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維持被告人陳知益和楊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同時,該判決即為核準對被告人謝魚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及對被告人馮胡林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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