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每年由于賭博流到境外的賭資,相當于全國福彩、體彩一年發(fā)行總額15倍,也幾乎等同于全國旅游業(yè)一年總收入。在2006年,這一數字就已經超過了6000億元。(央視《焦點訪談》6月11日)
在我國經濟尚不發(fā)達、國民尚不富裕的背景下,每年幾千億元的賭資外流,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損失。如何筑牢法律的籬笆,遏制巨額賭資外流的趨勢,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問題。
為打擊賭博之風,最高法、最高檢在2005年5月曾出臺《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賭博罪的構成要件——除了主觀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外,構成賭博罪客觀上則必須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yè)”三種行為為限。
其中“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耙再博為業(yè)”,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伴_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該規(guī)定存在重“莊家”輕參賭的傾向。參賭者即使是數額巨大、情節(jié)惡劣,也不構成賭博罪。顯然,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賭博歪風。因此,我認為要想遏制巨額賭資外流的趨勢,除了要嚴厲打擊賭博的組織者外,還必須修補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將公民參加賭博且數額巨大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讓豪賭者付出法律代價。
其次,必須加大對官員參賭的打擊力度。從挪用公款300多萬元到境外賭博而被公安部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抓捕的“官賭”蔡豪文,到挪用公款賭博輸千萬的安徽一副鎮(zhèn)長謝昭金,再到全國十強鎮(zhèn)——東莞塘廈鎮(zhèn)鎮(zhèn)長李為民挪用公款赴澳門賭博4年輸掉9000萬元人民幣,近年來一些境外賭博非法組織采用各種手段,引誘我國一些公職人員赴境外賭博,導致國家資產損失慘重。
可以肯定地說,巨額外流賭資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公款。官員參賭不僅違反公務員廉潔自律規(guī)定,影響公務員整體形象,而且往往引發(fā)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行為。許多貪官的腐敗人生往往與賭博有不解之緣,官員有了好賭惡習,就無心于工作,為人民服務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官員的言行是群眾行為的表率。要遏制巨額賭資外流,首先必須嚴禁官員參賭,堵住公款成為賭資外流的通道。對于官員參賭行為,一經發(fā)揮不僅要給予黨政紀處分,對參賭數額巨大的還要給予法律制裁。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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