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3日電 陳水扁家族弊案日前二審宣判,陳水扁夫婦量刑均有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20年有期徒刑。臺灣《聯(lián)合報》今日刊發(fā)社論指出,臺灣高院的判詞罵得兇,判刑卻減輕,這種“判詞與量刑相矛盾”的情況,令人不解,恐怕是背離了一般民眾的法律感情。
文章摘編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就扁家弊案宣判,審判所及的“國務機要費”、龍?zhí)豆I(yè)區(qū)、南港展館、陳敏熏賄賂以及相關洗錢行為等各部分案情,二審仍然認定有罪。但承審法官雖在判決中嚴詞譴責扁珍等人的犯行罪無可逭,卻在量刑上大幅降低刑期和罰金,這種“判詞與量刑相矛盾”的情況,令人不解。
先看陳水扁和吳淑珍在判決中認定的各罪與所量刑度:“國務機要費”部分,臺灣二零零六年“刑法”修正前,亦即有連續(xù)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期間,高院判扁珍各十四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后,一罪一罰,法院認定扁珍共犯十罪,每罪判六年,減為三年,總共是三十年!皣鴦諜C要費”弊案是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侵占公有財物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高院就本罪并未量處最重刑度,且在一罪一罰部分,還減至三年。
再者,龍?zhí)豆I(yè)區(qū)部分,高院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判處扁珍各十二年。
在陳敏熏賄賂案,高院同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判處扁珍各八年。在南港展館案,僅吳淑珍涉案,高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共同違背職務受賄罪”,判處她十六年。
加總起來,僅以上開貪污罪名,高院總共判處了陳水扁六十四年有期徒刑,吳淑珍八十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扁珍還有偽造文書、洗錢等,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這么多罪名,這么長的刑期,高院卻由第一審所判的無期徒刑,一下子降為扁珍均為“應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事實上,臺灣“刑法”在多項罪名均成立,判處多數(shù)有期徒刑時,容許法院定的最高有期徒刑,是三十年而非二十年,二十年僅是單一罪名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若不處無期徒刑,則扁珍合計七、八十年的刑期,為何不是合并執(zhí)行三十年,而是二十年?更有甚者,除了刑期,在罰金方面,陳水扁也由一審的二億元(新臺幣,下同)降為一億七千萬元,吳淑珍則由三億元降為二億元。這又是什么道理?
然而,高院對扁珍的懲罰銳減,但在量刑的判詞中,非但看不到這般大“放水”的理由,反而是聲色俱厲的嚴詞譴責。
例如,法官指責扁珍“位高權重,本應廉潔自持,并應敦促家人親信避免以權牟利,以私害公,辱壞官箴,導致社會價值觀及行為觀紊亂”;但是,竟放任家人將“國務機要費”公款私用;藉臺灣經濟科技發(fā)展,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致主管機關浪費公款解決私人廠商財務問題;“財政部長”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將不法所得由家人以繁復手段洗至海外,以切斷資金來源及犯罪所得性質,逃避司法追訴;知法犯法,背棄人民付托……。
如此嚴厲的指摘,卻又如何能夠大幅度減低刑期至此?尤其可怪者,扁珍最為可惡的就是恃權貪錢,如今不以罰金迫其交予公庫,卻反而減少金額,這又是什么道理?陳水扁身為“總統(tǒng)”而作惡多端,固然不可給予超逾法律的刑罰,但若是擅以法官裁量權而故意輕刑寬縱,似乎亦無道理。法官的譴責和刑度相反,社會大眾當然感到矛盾;也就是說,高院判決的結果,恐怕是背離了一般民眾的法律感情。
除了扁珍這兩名主角,其余如陳致中、黃睿靚等扁家成員,以及其它馬永成、林德訓等扁的親信,也均獲得大幅降低刑度的待遇。但這些部分的減輕,也看不出理由。例如,高院也認定陳致中、黃睿靚都是明知扁珍取得大量不法所得,還參與了繁復的洗錢犯行。事實上,媒體也報道了許多兩人在海外的享受行為。
那么,陳致中、黃睿靚就這部分應承擔較重的責任,方符合一般社會的正義觀念。
結果,陳致中、黃睿靚的量刑、罰金大幅降低之外,連黃睿靚的緩刑條件,也由一審向公庫繳納二億元,大降為一千萬元。
難道法官不知道,扁家財力的真相,迄今仍是一團謎霧,這樣做不啻輕縱了犯罪?高院的判詞罵得那么兇,判刑卻這么輕,這是讓人無法理解的地方。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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