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網絡歌手張可可訴“天涯社區(qū)”案近日終審審結——認定“天涯社區(qū)”的管理義務僅限于一般性審核義務、個人隱私的界定范圍僅限于當事人真實情況,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張可可的50余萬元索賠請求。
張可可是中視亞太國際傳媒公司的簽約歌手。2006年4月,天涯社區(qū)登出了她的照片和歌曲。隨著點擊率的一路攀升,張被一些網友們推舉為繼芙蓉姐姐、二月丫頭后的又一天涯紅人。
張可可稱,2006年5月19日,在天涯社區(qū),一個名叫“菜霸”的網民發(fā)表了一篇名為《洗版前因:18萬PK一夜情的謠言故事》的帖子,指名道姓地稱:張可可是靠出賣身體才獲得簽約的機會,“還在讀職高的時候,就因為生活作風問題被開除了……”曾被人陪著去“北京XX醫(yī)院做無痛人流”,并配發(fā)了她的演出照片。
鑒于網名不能成為被告,張可可將天涯社區(qū)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她表示,后者未盡合理審查、監(jiān)管義務,沒有及時刪除上述侵權文章,致使上述謠言在網上廣為流傳了110多天,經她多次交涉才予以刪除。這些行為,嚴重干擾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索要50余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等。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稱,首先,案件中涉及的帖子內容,應屬“菜霸”所述事件本身的真實性問題,而非侮辱、誹謗性語言;其次,“菜霸”的跟帖中涉及的“肚子大了”、“做無痛人流”、“因生活作風問題被開除”等內容是否真實,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要求網絡經營者對此進行核實,據此天涯網絡公司并無過錯。第三,隱私是個人的真實信息。所謂侵犯隱私,是指該真實信息未經個人允許不得非法披露或傳播。鑒于張可可對帖子中描述的事實予以否認,故該事實不屬于隱私,且未侵權。
據此,市一中院駁回了張可可的訴訟請求。(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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