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兒子已經(jīng)被綁架了,要他安全就匯五萬元過來!”去年的一天,王女士忽然接到了一個用自己兒子手機打過來的綁架電話。將信將疑的她于是打了個電話給兒子,發(fā)現(xiàn)兒子的手機已經(jīng)關機,情急下她將47500元匯入指定銀行卡。
這是吳某明、雷某行等自編自導自演的眾多“大戲”里的其中一場。為何犯罪分子會拿到受害人親屬的電話,為何受害人親屬又會“碰巧”關機?昨天,禪城區(qū)法院公布了該案的詳情,解釋了內(nèi)里“乾坤”,四名被告人分獲二年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離奇:收到綁架電話后兒子關機了
原來,2008年5月間,被告人吳某明、雷某行向被告人周某提議利用顯號軟件打電話索要他人財物,后被告人雷某行又邀被告人吳某傳加入。
他們四人約定由被告人吳某明負責購買“顯號軟件”、他人信息資料和打電話;被告人雷某行負責購買小靈通、手機卡及銀行卡,被告人周某負責打電話,被告人吳某傳負責辦理銀行卡和取錢。此外,四被告人約定得手后,贓款由被告人周某分占15%,被告人吳某傳分占5%,其余由被告人吳某明、雷某行平分。當月18日,周某冒充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撥打被害人王某電話,謊稱移動公司有贈送話費活動,套取了王某兒子的電話號碼。
同月20日,吳某明撥打王某兒子的電話以警察辦案為由騙王某的兒子關閉手機,然后由被告人周某用“顯號軟件”撥打王某的電話,稱王某的兒子已被綁架,要求被害人王某匯5萬元人民幣到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否則便不放走其兒子。王某打了個電話給兒子,發(fā)現(xiàn)兒子的手機已關機,情急之下她將人民幣47500元匯到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當日,雷某行、吳某傳將贓款全部取走。
同年6月21日,吳某明用上述手段套取了另一被害人雷某兒子的電話號碼,以同樣的方法要求雷某匯10萬元人民幣到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最后勒索到2萬元。
老套:冒充刑警隊長騙事主轉賬5萬元
從2008年7月初開始,他們又冒充警察及銀聯(lián)工作人員騙取錢財。2008年8月13日,吳某明冒充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刑警大隊隊長撥打被害人招某的電話,謊稱一名犯罪嫌疑人復制了其身份證,為防止其銀行卡內(nèi)的錢財被盜,要求被害人招某打電話申請安全保護,并給了被害人招某一個所謂銀聯(lián)中心的電話號碼。
當招某撥打該號碼時,周某假冒銀聯(lián)中心的工作人員接聽電話,要求招某將其銀行卡內(nèi)的錢轉入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招某信以為真,遂將自己卡內(nèi)的人民幣5萬元轉入該銀行卡。被告人吳某傳隨即通過取現(xiàn)和轉賬的方式將其中4萬元取出,剩余的1萬元人民幣因被銀行凍結而未能取得。
同年9月18日,四人用同樣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關某將3000元人民幣轉賬到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并全部取走。就在他們詐騙關某的當天,民警將四人抓獲,凍結了贓款75233.17元以及被告人吳某明的銀行存款43733.69元。
技術揭秘 “顯號軟件” 怎么改號?
一般情況下,手機卡與手機號碼捆綁在一起,“顯號軟件”如何實現(xiàn)號碼更改的?通信行業(yè)專家分析,這種軟件很可能是一種“外部侵入式”軟件,即通過網(wǎng)絡侵入運營商系統(tǒng),并通過“空中攔截”的方式,將原來的號碼隱藏,繼而篡改。
市民在接到陌生電話時,要保持頭腦清醒,如果陌生人自稱是大型企業(yè)、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留下上述單位的聯(lián)系電話時,市民可通過114核實。如果陌生人說自己親人有意外,應找到該名親人核查情況,而不能輕易相信陌生人的話。
判決
被告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禪城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明、雷某行、周某、吳某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675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吳某明、雷某行、周某、吳某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53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明、雷某行、周某、吳某傳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吳某明、雷某行為主犯,周某、吳某傳是從犯。
據(jù)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及詐騙罪,判處吳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雷某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吳某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說法
為何定性敲詐勒索罪?
雷某行的辯護人認為,雷某只是詐騙被害人王某、雷某財物而非敲詐勒索。法院認為,雷某虛構被害人兒子被人身控制且面臨危險的事實,加以“不給錢就傷害其兒子”之類的言語威脅、恐嚇,以引起被害人對兒子安危的擔心,達到對被害人進行精神強制的目的,被害人在這種精神壓力之下,出于恐懼心理不得不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匯出“贖金”。顯然,被害人支付“贖金”并非“自愿與主動”,完全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更大利益而犧牲部分利益的無奈之舉。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恐嚇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因此,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 文/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凌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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