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巧巧與謝晉遺孀狀告宋祖德名譽侵權案相繼宣判,宋祖德兩案皆敗,被判令公開道歉,賠償損失。自詡“網上紀委”的宋祖德,早已引發(fā)諸多明星抗議,但起訴并勝訴的,金巧巧案尚屬首例。
網絡是不是一些人用來進行人身攻擊的天然“擋箭牌”?要打網絡侵權訴訟,到底難在哪里?新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能不能打擊網絡侵權,保護公民權益?本報專訪金巧巧代理律師楊大民。
最擔心證據問題,如果他說這個叫宋祖德的博客不是他本人的,是冒他的名字開的,我就必須查他的博客登記信息,但此類信息多數(shù)是假的。
有一個例子特別恰當,你在自己家的花園可以種花種草,也可以養(yǎng)寵物,但總不能種罌粟吧?道理就在這兒,你不能在博客上想寫什么就寫什么。
如果要求網站立刻刪除所有侮辱性的東西,一個個審查是很難的,如果沒刪除,又找不到發(fā)貼人,都由網站承擔責任,網站會不會不堪重負?
宋祖德被“冒名”?注冊信息真實性是關鍵
新京報:在金巧巧之前,楊麗娟也曾起訴過宋祖德,但以失敗告終,法院判定楊麗娟無法證明三篇“罵人”的博文來源于宋祖德的個人博客,因為相關文章已經刪除了。作為金巧巧的代理律師,在訴訟之前,你最擔心的是什么?
楊大民:最擔心的也是證據問題。如果他說這個叫宋祖德的博客不是他本人的,雖然照片是他的照片,名字是他的名字,但是冒他的名字開的,那我就必須查他的博客登記信息,也就是注冊時提交給網站的一套資料,看能不能最后證實那個人就是他。但這些信息能不能查到,以及登記時填報的是不是真實信息,都是我比較擔心的。
第二個,網絡信息瞬息萬變,博客文章包括頁碼點擊率都隨時可以刪改,當你準備找他論理時,他馬上就刪掉了,固定證據非常難。楊麗娟案中,原告方打印出來的文章,對方不承認是自己寫的,而且你上網再去找確實也找不到,案子敗訴就是這個原因。
新京報:那你是怎么為起訴做準備的?
楊大民:立案前,我就已經把所有文章公證了,包括網頁、文章內容、跟帖評論,甚至點擊率,全部做了公證。這意味著我已經把證據鎖定了。
然后一立案,他完全沒有想到我們會起訴他,可能他也覺得罵的人太多了,但站出來起訴他的名人,我們可能是國內第一例。當時他的第一反應是不可能,但案子已經立了,有一些風聲出去了,第二個動作他想把這些文章做一些處理,但這個時候已經沒有意義了,證據已經鎖定。
新京報:等開庭的時候,宋祖德一方是怎么答辯的?
楊大民:首先他認可博客刊載了這兩篇文章,但他說這個文章不是自己寫的,而是一個叫劉信達的人寫的,他只是轉載。
這樣我的第一個顧慮就沒有了,因為他認可這個博客是他的,而且承認了博客中刊載過這兩篇文章,只是原創(chuàng)和轉載的區(qū)別。
新京報:如果他真的提出,宋祖德之名被人冒用了,那個博客不是他的,你怎么應對?前段時間,誹謗女演員殷桃的文章出來后,宋祖德就曾辯稱“博客是別人冒充他的名義寫的”,自己是“李逵遇到李鬼”,“也非常氣憤”。
楊大民:如果他真的這么講,就需要法官打開他的博客后臺,查看當時登記注冊的信息到底是誰。當然,問題在于,目前很多注冊信息都不是真實的。這確實是網絡時代給法律出的一道難題,也是一個有待社會各方共同研究的新課題。
還有一個辦法,道理類似于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制度,即通過人們長期以來對你博客的點擊,以及普通人的認知和感受,你作為公眾人物,我們從法律上推定這個宋祖德就是你本人,哪怕背后注冊信息顯示的人不是你,你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博客是私人日志?公開的博客就是媒體
新京報:宋祖德一方還提出了哪些答辯意見?
楊大民:兩點:第一他說文章是轉載的,不承擔責任,因為作者同意他轉載了,而且博客是私人日志,類似于寫日記,不是媒體。
第二,他說,你怎么能證實此金巧巧就是彼金巧巧?說他的這個博客文章屬于文學創(chuàng)作,主人公是虛擬的人叫金巧巧,所以可以想像,可以夸張,可以虛構。
新京報:你這邊怎么反駁的?
楊大民:第一個反駁理由是,任何一個轉載行為本身只要原作者同意,確實沒有問題,但問題在于你轉載的內容本身是違法的,是侵犯他人權益的,是侮辱性、誹謗性、具有主觀惡性的語言,你具有審查的義務,如果不做審查繼續(xù)轉載,就應該承擔責任。法院最后采信了這個觀點。
新京報:關于博客是私人日志,審查義務低于媒體,你們是怎么反駁的?
楊大民:博客是私人日志,這沒問題,但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上了鎖的私人日志,即設了密碼,只有一個人或者幾個人可以看到;但一旦你的博客是公開的,就是另一種情況了,它向公眾傳播,性質發(fā)生變化,盡管還叫私人日志,寫的是私人的東西,但性質上已經跟媒體一樣了,你當然有審查的義務,這是必須的。
有一個例子我覺得特別恰當,你在自己家的花園,可以種花種草,也可以養(yǎng)點寵物,但你總不能種罌粟吧?道理就在這兒了,你不能在自己的博客上想寫什么就寫什么。
新京報:關于“此金巧巧非彼金巧巧”,你們又是怎么反駁的?
楊大民:從兩個方面進行批駁,一個是,他的兩篇文章里,都出現(xiàn)了一些細節(jié),比如內地女星金巧巧、金巧巧在誰誰的片子里飾演一個角色,根據這些職業(yè)信息,公眾有理由相信,他講的金巧巧就是我的原告。
第二個,兩篇文章還提到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人,一個是黃光裕,另一個是吳啟華。吳啟華跟金巧巧以前曾經可能是朋友,而黃光裕金巧巧根本不認識,但黃光裕是現(xiàn)實生活中一個公眾人物,從這些信息出發(fā)也能認定他說的金巧巧就是我的原告,法院也支持了我們的意見。
要不要告網站?新法律讓網站不堪重負
新京報:我比較好奇,你們?yōu)槭裁礇]有起訴網站?按照以往的經驗,通過網站發(fā)帖或寫博客侵權,一般都會將網站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即便發(fā)貼人匿名,找不到,也可以讓網站來賠償。
楊大民:從法律角度上說當然可以把網站列進來,但沒有列主要有幾點考慮,一個是怕焦點太散了,這是訴訟上的一個策略。
再一個,我們認為,真正侵權的并不是網站,它只是一個平臺,是一個中性的東西,是被動的,而這兩個人利用了網絡去侵犯別人的名譽權,是有主觀惡意在里面的。
但是,法院依然在庭審之后,主動向三個網站發(fā)出了司法建議函,要求它們對類似的文章加強監(jiān)管。
新京報:剛剛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專門對網絡侵權做了規(guī)定,其中提到,網絡用戶利用網站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站“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以及“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時,要承擔連帶責任。你覺得這個條款是否合理?對解決金巧巧案有幫助嗎?
楊大民:首先,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這個條款是一把利劍,它給了公民一種權利,當發(fā)現(xiàn)有人通過網絡侵害本人權益時,可以第一時間通知網站刪除相關文章,否則網站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也存在隱患。比如,很多文章沒有署自己的真名字,還有一次性使用IP地址,發(fā)完帖子就閃了,然后被很多人轉來轉去。但按照新法的規(guī)定,網站“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要承擔連帶責任!蔽遗e個例子,比如我用“善良的小貓”做網名攻擊你,我是在河北一個網吧里,登錄海南的天涯網,罵的北京的你,然后就閃了。如果要求網站立刻刪除所有侮辱性的東西,一個個審查是很難很難的,如果沒有刪除,又找不到真實的發(fā)帖人,都由網站承擔連帶責任,網站會不會不堪重負?
新京報:按你這個邏輯往下推,網站為了避免處罰,會不會只要有一點可能涉及侵權的帖子,就馬上刪掉,“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漏掉一個”?
楊大民:完全有可能。
因為帖子是不是侵權,不是那么容易判定的,甚至最終需要法院來判定。但如果網站一接到投訴電話或者感覺有可能侵權,就刪除帖子,會不會侵害公民的言論自由?以后,檢舉揭發(fā)類的帖子會不會大量減少?這是非常需要討論的議題。
但反過來,假如網站放寬口子,看到帖子后或者接到投訴后,判斷帖子沒有侵權,不刪除,一旦將來法院判決構成侵權,網站就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話,賠償金額會不會特別巨大?這都是非常需要討論的議題。
- 案件點評:宋祖德案提出四個法律問題
這個案件作為典型的利用網絡侵權案,在《侵權責任法》通過之際,非常值得研究,它涉及四方面法律問題,都具有新意。
第一,“冒名”與“實名”。
宋祖德經常辯稱,文章不是自己寫的,有人“冒用”了他的名字。面對這樣的抗辯,在網絡虛名制下取證非常難。
有網民可能會試圖利用網絡的虛擬性,作為侵權責任的“擋箭牌”,他們覺得,反正也找不到我,即使找到了,也不能證明就是我說的。
這樣的問題由來已久,若想解決,就應該加快實名制建設。
很多人反對實名,認為會導致輿論自由的枯萎。其實這種擔心是多慮的:首先,網絡實名只存在注冊階段,網友發(fā)帖時不必使用真實姓名;其次,網民的真實身份資料是加密保存的,嚴禁泄露,否則,網站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最后,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可能導致網站承擔過重責任,實名可以增加網民法律風險,平衡網站利益。
第二,“此金巧巧非彼金巧巧”問題。
新聞侵權的一個重要抗辯事由,就是“對號入座”,說的是報道的人物本不是這個人,而他卻強硬地根據自己的特征與報道一廂情愿的進行“對號”,以此來主張侵權責任。法律對“對號入座”是不予支持的。
現(xiàn)實中,我們衡量“對號入座”的標準,主要是以一個中立第三人的眼光,去判斷報道中的人是不是特定人:如果大家在看了報道后都說這個人就是特定人,那么這就不是“對號入座”,侵權人要承擔責任;如果大家看報道后,都認為這個人不是特定人的話,這就是“對號入座”,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網站不能承受之重。
依《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站)的責任,分兩個層次:一,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站侵權的發(fā)生,而網站怠于采取措施的,對損害擴大部分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二,網站如果知道網絡用戶侵權,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以兩個“連帶責任”說明了對待網站責任冷酷的態(tài)度。網站與網民同作為被告,比起來,肯定是網站有錢,又好找,所以在實踐中,網站往往成了“替罪羊”,很冤。
憂慮不僅于此,根據對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理解,勢必要對網站苛以對網民發(fā)布訊息承擔事先審查義務。網站只是一個媒介,網民每天可以將億萬訊息放到網上,網站不可能,也沒有權力對網民發(fā)布的訊息進行審查,讓網站替網民承擔責任,勢必會導致網站大規(guī)模關閉博客服務和BBS等服務項目。
這涉及輿論自由的權利,孰輕孰重,茲事體大,值得深慮。
第四,網站與侵權網民的“連帶責任”。
我認為,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應該理解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網絡侵權說到底,還是網民利用網站平臺去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存在一個最終責任人。網站在為網民承擔侵權責任后,有權再向侵權的網民追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點評人:朱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兼職律師)
- 鏈接《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趙繼成 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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