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新聞,激烈的反應
2009年10月,一則關于谷歌數字圖書館侵犯版權的新聞在中國各路媒體迅速傳播,幾乎一夜之間便成了家喻戶曉的“事件”。大多數人士認為,谷歌未經許可而將大量受保護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而且事后拋出了一個所謂的“和解協議”,屬于強盜式的侵權行為。
2009年10月29日,谷歌圖書搜索戰(zhàn)略合作部亞太區(qū)首席代表ErikHartmann飛抵北京,并于第二天通過媒體對事件作出首次正式回應。在他看來,谷歌利用數字技術掃描出版物獲得了出版物擁有者———圖書館的授權,而且掃描后并沒有將全文放在互聯網上供網民閱覽或下載,而是僅僅通過“谷歌圖書”網站提供書目搜索及摘要顯示,因而不涉及版權問題。另據ErikHartmann所稱:谷歌之所以承諾向每一部主要作品的權利人賠償60美元,并不表示其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更不等于其已經同意給予權利人法律上的賠償;其這樣做的原因只是不愿意花費時間去應付沒完沒了的訴訟。
截至11月初,筆者還沒有看到國人對ErikHartmann言論的反應,但可以想見,ErikHartmann來京后的首次“回應”將招致更加激烈的批判,因為稍懂著作權法的人都知道: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情形外,谷歌“未經許可的復制”的行為已是侵權行為,而不論復制者復制作品的目的如何。ErikHartmann關于谷歌掃描圖書與版權無關的言論顯然是荒唐可笑的。
由于各方人士已經就這一事件發(fā)表了太多的專業(yè)的和非專業(yè)的見解,本文無意再討論事件本身的是與非,而是想借此機會和大家一起輕松地思考一下事件之外的幾個問題。
其實,谷歌利用數字技術掃描出版物并因而引發(fā)訴訟早已不是什么新聞。2005年9月20日,美國作者協會(TheAuthorsGuild)與出版商聯合會(ThePublishers’Association)及部分個體權利人向美國紐約州聯邦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谷歌公司未經許可而通過數字化的方式復制了其享有版權的圖書、插入內容,并將其顯示在互聯網上,侵犯了他們的版權。案件名稱及編號為:TheAuthorsGuild,Inc.,etal.v.GoogleInc.,CaseNo.05CV8136(S.D.N.Y.)。
經過3年的討價還價,至2008年10月,由律師MichaelJ.Boni等人代表的原告與被告谷歌公司達成初步和解協議。2008年11月17日,紐約南區(qū)法院初步批準了該和解協議,同時確定將于2009年6月11日舉行“公正性(fairness)”聽證會。后來由于美國政府部門的反壟斷調查等事項的耽擱,2009年7月2日,法院再次將“公正性”聽證會的時間確定為2009年10月7日。2009年9月24日,原告方以初步和解協議缺乏可操作性為由要求取消“公正性”聽證會;被告方未表示反對。因此,法院決定取消聽證會,改為案件進程協商會。協商的結果是,為了盡快了結已經拖延了4年之久的案件,法院將于2009年11月6日對經過修訂的和解協議進行最后的審理,以便判決是否準許。
由此可知,谷歌利用數字技術掃描出版物,以及因此成為被告,并最終與原告達成和解等事件都已經是“過去時”的新聞。說實話,在互聯網如此發(fā)達的今天,谷歌事件最近才在中國成為“爆炸性新聞”有些令人費解。
和解結案,別無選擇
“和解協議(settlementagreement)”是由谷歌與原告代表共同達成的一項協議。該協議一旦獲得法院的批準,將對原被告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有媒體稱,根據美國版權法的規(guī)定,該協議的效力將延及全世界的版權權利人及其繼承人。這種說法并不準確。
從和解協議的內容上看,其目標的確是想解決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全部版權問題,包括非美國國民及居住在海外的美國人享有版權的作品(2009年1月5日及之前出版的,2009年5月5日之前被數字化的作品),但從谷歌方面發(fā)布的最新消息可知,該和解協議正在修改,有可能最終僅涉及美國人的作品。
根據和解協議的規(guī)定,凡2009年9月4日前沒有選擇“不參與”和解的權利人,都將被視為“參與”和解(中國文著協網站上所說的2010年1月5日實際上是提交“索賠單”的最后日期,而不是聲明“不參與”的最后日期)。這就意味著,此時此刻,除了對和解的具體條款,包括現金支付標準及使用費提成比例等提出異議外,權利人已經沒有了選擇“不參與”和解的余地。在此前提下,“和解協議”進一步規(guī)定,要想得到規(guī)定標準(每部主要作品60美元,每一完整的插入內容15美元,每一部分插入內容5美元)的現金,權利人還必須在2010年6月5日前通過網絡或郵政系統(tǒng)向谷歌提交一份索賠表或稱聲明表單(claimform),否則將拿不到這筆錢。
另據規(guī)定,谷歌還將按照相當復雜的比例將其數字化作品商業(yè)運營后的收入分配給權利人。
在不了解相關法律制度的情況下,上述和解協議看上去的確很“霸道”,而且是在我們完全不知情的背景下被“炮制”出來的。就此而言,無論協議約定的賠償額是多少,60美元、600美元,甚至是6000美元,中國人都是不會接受的,因為中國沒有這樣的先例。也許有人會問:在美國這樣一個講究“法制”的國家,怎么會有這樣明目張膽地欺負弱者的事情發(fā)生呢?這個問題回答起來可能會相當復雜,而且筆者并非研究此問題的專家,因而也不想在此多費筆墨。
簡言之,谷歌案件屬于美國民事訴訟法上的“集團訴訟(classaction)”。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之23的規(guī)定,集團訴訟的判決對全體訴訟成員有效。而集團訴訟的成員指的則是依照該規(guī)則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全部法律主體,而不論你是否直接參與或者通過代理人參與了訴訟,甚至不管你是否知道訴訟的存在,只要你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明確要求“不參與”。
集團訴訟通常是用來解決人數眾多、涉案金額較小且不適合單獨訴訟的情形。如單獨訴訟有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從而造成不利影響,其裁決結果也有可能對未參與訴訟的人的利益及其保護自身利益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雖然在許多沒有參訴訟程序的人看來,集團訴訟的結果,不論是法院判決還是和解協議,均可能因不能滿足其個人的利益預期而顯得不公平;對于那些根本就不知道訴訟案存在的案外當事人而言,因為沒有機會表達其個人的意志,無論如何都難以接受一種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強加”給他的所謂“判決”或“協議”。然而,從爭議解決的角度來看,集團訴訟恰恰是用來解決此類糾紛的最佳模式和途徑;而和解則是終結此類糾紛的最佳結果。
個人認為:除必要的情感宣瀉外,只要我們的目標是“維權”而非阻止谷歌發(fā)展數字圖書館,那么最終接受和解協議將是“法制”之下的惟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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