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基志、肖紅洋、譚樂元、陳青、謝擁軍等5人涉“瘦肉精”被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五被告人獲刑一至三年不等。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廖基志廖基志以300元的價格將3小包瘦肉精販賣給養(yǎng)豬戶易某。同月19日,廖基志在漣源市向養(yǎng)豬戶收購了含有瘦肉精的111頭生豬。次日下午,廖基志將上述111頭生豬運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場交由廖軍華(廖基志的姐姐,另案處理)、被告人譚樂元銷售。因自己經營的33號檔口已放有待售的生豬,廖軍華、譚樂元將該批生豬放到被告人陳青經營的37號檔口銷售。在明知該批生豬含有瘦肉精的情況下,陳青、譚樂元仍共同在37號檔口銷售上述生豬。因有執(zhí)法人員到市場進行檢查,廖基志、廖軍華、譚樂元、陳青迅速將37號檔未銷售出去的生豬轉移,3頭未來得及轉移的生豬經檢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被告人陳青、肖紅洋另被控有銷售類似“瘦肉精”的行為。
公訴機構還指控,2009年2月16日、17日,謝擁軍收購了含有瘦肉精的兩批豬,為使豬順利進場銷售,謝擁軍偽造了《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2009年2月17日,謝擁軍在5號檔口銷售上述生豬,當天其銷售給客戶歐陽某某的生豬導致多人在食用后瘦肉精(鹽酸克倫特羅)中毒。(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 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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