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重慶晚報》報道 一對婚外情人相約跳河自殺殉情,臨死前女子逃生,男子溺亡。男方家人將女方告上法院。上月底,重慶市四中院終審判決,女方應(yīng)為男方的死擔責,賠償8.2萬余元。
二人相約跳河自殺殉情
2004年初,在重慶石柱縣一單位工作的張曉起(化名)和同事、27歲的白蘭(化名)成為情人。此時的張已經(jīng)結(jié)婚,并有一雙兒女。二人的戀情雙方家人均不清楚。
這樣的關(guān)系保持了幾年后,張曉起開始疏遠白蘭。
去年8月11日晚,張、白二人相約在濱河公園見面。白提到和張的關(guān)系,二人產(chǎn)生矛盾。白蘭聲稱,死也要跟著張曉起。后二人相約跳河,自殺殉情。
次日凌晨3時,他們來到河邊,跳進河中。二人在河中掙扎,大喊救命。白蘭掙扎爬上了岸,沒有呼救,也沒有報警。后張曉起溺水而亡。
男方家人起訴女方索賠
張曉起的家人獲悉此事原委后,將白蘭訴至石柱縣法院。訴狀中稱,兩人相約自殺,但在張曉起有危險時,白蘭采取放任態(tài)度,讓張曉起溺水而亡,其對張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開庭時,白蘭回憶跳河的情景說,兩人跳河后都后悔了,不停地喊救命,但因夜深而無人施救。
白蘭稱,兩人相約自殺的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呼救和報警也不是她必須承擔的義務(wù)。在夜深人靜的情況下,她上岸后就是呼救了、報警了也不起作用。
石柱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白蘭上岸后由于怕承擔責任而未呼救和報警,對張曉起的死有一定過錯。
今年6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賠償金為29萬余元,白蘭承擔3成責任,共8.8萬元。
女子被判承擔3成責任
張家和白蘭提起上訴。
張家認為,白蘭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承擔賠償金額的6成。
白蘭認為,她對張曉起的死既無違法行為,也沒有過錯,不應(yīng)承擔任何責任和經(jīng)濟賠償。
重慶市四中院認為,二人共同實施自殺過程中,白蘭臨時后悔逃生后,應(yīng)呼救和報警,想方設(shè)法救張曉起。
主審法官解釋,這種義務(wù)不是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也不是職務(wù)或業(yè)務(wù)上的要求,而是基于白蘭的行為給他人的生命構(gòu)成危險。
10月底,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賠償金為27萬余元,白蘭承擔3成責任,金額為8.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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