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盜竊案、失蹤案到綁架案,王先生一家在一天之內承受了三重打擊。警方展開調查后,卻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竟然是王先生的好友朱某。朱某到案之后,卻語出驚人,表示這是王先生13歲的兒子強強和他一起導演的騙錢鬧劇。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朱某是否唆使了強強共同犯罪呢?日前,青浦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接到“綁匪”勒索短信
2008年11月,王先生夫婦下午回家時,驚訝地發(fā)現(xiàn)家中存放貴重財物的柜子被人撬竊,柜中價值上萬元的金飾和現(xiàn)金不翼而飛。
幾小時后,令王先生一家更為擔心的事情發(fā)生了,他們年僅13歲的兒子放學后遲遲沒有回家。
而到了第二天凌晨,王先生收到了一條敲詐短信:“王老板,你兒子在我這里,如果不想他出事,準備20萬元!蓖跸壬坏貌坏谌蔚脚沙鏊鶊蟀。
好友嫌疑陡升
警方在仔細分析了王先生一家這一天來的遭遇后認為,它們之間可能有所關聯(lián)。首先,警方在王先生家中發(fā)現(xiàn)了這起盜竊案的不同尋常之處。因為王先生夫婦的貴重財物都存放于臥室一個并不起眼的小柜子中。而被盜現(xiàn)場卻沒有大肆翻動的痕跡,甚至連大門的門鎖都未被撬動,一切都顯示這是一起目的性非常明確的盜竊案,盜竊者對王先生夫婦存放財物的習慣了如指掌,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極大。
警方調查了王先生夫婦的生活圈子,發(fā)現(xiàn)這是一個社會關系極其簡單的家庭。王先生夫婦膝下只有一個13歲的兒子強強。他們在青浦開了一家飲食店,憑借著勤勞和手藝,飲食店的生意紅紅火火。王先生夫婦平時樂于助人,熱情善良,也從未與人結過仇。
但不久警方在走訪中發(fā)現(xiàn)了一個疑點。王先生家的房客朱某在案發(fā)那天起,也再未在王家出現(xiàn)。朱某是王先生的好友,與王先生一家關系特別和睦。雖然朱某同是廚師出身,但卻時運多舛,不僅事業(yè)上沒有成就,不久前還與妻子離了婚,居無定所。同情好友悲慘的遭遇,王先生便將自己的一間房間免費借給了朱某居住。
“被綁”小兒參與其中
經濟拮據(jù)、對王家情況熟悉、在案發(fā)后突然失蹤……一切都顯示,朱某有著重大作案嫌疑。王先生與“綁匪”經過討價還價,最終雙方商定了價格為12萬元。
與此同時,警方經過縝密偵查,最終在外地將朱某抓獲,在其暫住地警方也找到了王先生的兒子強強。
可是,令警方始料未及的是,強強對于此次“解救”并不太領情。他告訴警方,朱叔叔并未綁架他,他是自愿跟著朱某出來開網吧的。原來,朱某因為手頭緊,便打好友的主意。他憑借著強強的信任,以一起開網吧為由,指使強強盜取了家中的錢財后,與他一起到了外地。隨后,他又多次使用專門購買的手機卡,向好友王先生發(fā)送威脅短信或直接通電話,謊稱綁架了其兒子勒索12萬元。
法院:少兒只是“盜竊工具”
朱某到案后,雖然對作案過程供認不諱,但他卻認為自己是與強強共同犯罪,特別是盜竊的環(huán)節(jié)中,是強強實施了盜竊,自己沒有責任。
而法院在審理中,采納了檢察院的觀點,認定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在法官看來,盡管實施盜竊的是強強,但他年僅13歲,對于事物缺乏足夠的是非判斷,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他對自己盜竊的目的和后果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他只是朱某實施盜竊的一個“工具”,所以真正的盜竊者應該為朱某。
同時,朱某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方法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亦應予懲處并予以兩罪并罰。本案中朱某已經著手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酌情從輕處罰,以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通訊員 夏蕓 記者 郭宇 漫畫 史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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