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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廷之子、紅極一時的“斂財衙內(nèi)”李勃被公訴

2003年06月28日 12:19

  中新網(wǎng)6月28日電 據(jù)春城晚報今天報道,26日,昆明市檢察院就原云南省省長李嘉廷之子李勃涉嫌受賄一案,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公訴,這個曾經(jīng)依仗父權紅極一時的“斂財衙內(nèi)”終難逃脫法律的懲罰。

  2001年9月26日,在其父被“雙規(guī)”后不久,李勃(曾化名李博)因涉嫌受賄罪被省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jīng)省檢察院批準逮捕。省檢察院反貪局經(jīng)過長達1年的偵查,才挖出其大量涉嫌犯罪的事實。2002年10月8日該案移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勃與其父聯(lián)手,利用李嘉廷職務便利,接受香港煥德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榮(另案處理)請托,為其出口香煙以及與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由李勃出面6次“笑納”楊榮奉上的人民幣50萬元和港幣640萬元。其具體犯罪事實是:1994年底,李嘉廷為了讓李勃能夠順利出國留學,經(jīng)李勃同意后,委托楊榮為李勃辦理前往香港的通行證。楊榮遂于1995年5月出資人民幣50萬元,由李勃將此款交予有關部門,辦理了前往香港的通行證;1995年8月24日至25日,李勃伙同其父“快速致富”,兩天內(nèi)收受楊榮以“李博”的名義存入香港中國銀行和香港渣打銀行存款共計80萬港幣;1997年1月21日,胃口越來越大的李勃再次伙同其父一次拿下楊榮500萬港幣的現(xiàn)金支票;1999年9月和2000年1月,李勃兩次從楊榮處共斂財60萬港幣。據(jù)李勃交待,其大肆圈錢期間,李嘉廷多次叮囑他:“錢是給我們家的,不是給你個人的,不要亂花。”

  從1997年5月至1998年10月期間,李勃接受云南俊發(fā)房地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俊(另案處理)請托,李勃收取李俊“孝敬”來的錢款,李嘉廷立即在開發(fā)昆明螺螄灣市場改造項目和世博園林住宅小區(qū)項目上為李俊大開綠燈。

  1997年5月,通過李勃從中牽線,李嘉廷按事先與李勃的約定,接受李俊的請托,為其父子承攬的昆明市螺螄灣市場改造項目“提供幫助”。為此,李勃收受了李俊給予的人民幣500萬元;1998年10月,按同樣套路,李嘉廷又為李俊獲得昆明世博園林小區(qū)項目700畝土地的開發(fā)權和降低該項目道路建設補助費“提供幫助”。李勃以“抵銷債務”的方式將李俊送來的450萬元人民幣收入囊中。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1000萬元,港幣640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6859310元。上述贓款在案發(fā)后已被檢察機關追繳。

  檢察院依此認為,被告人李勃利用其父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楊榮和李俊謀利,并在李嘉廷和行賄人中間傳遞信息,溝通關系,共同收受楊、李兩人的巨額賄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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