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
中新網分類新聞查詢>>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大觀>>國內新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8月1日起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所有煤礦一律淘汰

2003年07月24日 11:11

  中新網7月24日電今年8月1日起,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出臺的《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guī)定》開始正式施行。

  規(guī)定對礦井的主要生產系統(tǒng)、主要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機制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煤礦一律淘汰;凡有一項基本條件達不到標準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限期達標;逾期未能達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強制關閉。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該規(guī)定對國有煤礦也具有約束力。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煤礦礦長須經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三條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煤礦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yè)。煤礦特種作業(yè)人員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第四條礦井應有及時填繪的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tǒng)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圖紙資料。

  采、掘工作面應有作業(yè)規(guī)程。

  第五條礦井應有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qū)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第六條礦井在用巷道凈斷面應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

  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米,采區(qū)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條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因煤層賦存條件限制確實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的,必須制定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礦井每年必須經過瓦斯等級鑒定。礦井各煤層應有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第九條礦井應當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礦井、采區(qū)和采掘工作面的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滿足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

  生產水平和采區(qū)應當實行分區(qū)通風,礦井、采區(qū)和采掘工作面通風設施應當齊全可靠,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

  第十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裝備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高瓦斯掘進工作面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應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條煤礦必須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

  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應當定期進行校驗。

  第十二條 礦井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tǒng)、防排水系統(tǒng)和火災防治措施及設施。

  第十三條礦井應當保證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設置滿足要求的備用電源。

  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應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屬于煤礦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并裝設齊全的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運送人員應當使用專用人車,并裝設防跑車裝置。

  第十五條礦井應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統(tǒng),保持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yè)地點通信暢通。

  第十六條煤礦井下爆破,須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爆破工作應當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并嚴格執(zhí)行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礦井實行入井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十八條煤礦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煤礦,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專業(yè)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xié)議。

  第十九條煤礦應當加強粉塵的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yè)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本規(guī)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發(fā)布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同時廢止。

 
編輯:呂振亞

相關報道:年中觀察:事故頻發(fā) 中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2003-07-17 09:08:54)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施行(全文) (2003-07-01 21:12:09)
          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結束 各地各行問題仍不少 (2003-06-21 13:30:26)
          中國出臺處罰辦法 嚴懲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全文) (2003-05-29 16:15:25)

  打印稿件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帽揪W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