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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警方巧立名目創(chuàng)收,包括自立的、超范圍、超標準的收費及與賣淫嫖娼者合謀進行放了罰、罰了放的游戲,是近年來民眾深惡痛絕的現(xiàn)象。高層也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卻屢禁不止。
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上,對公安部門的監(jiān)督約束不足不力,是滋生這種現(xiàn)象的根本原因。不過,一些公安機關明目張膽地以國家賦予的強制性權力尋租,似乎也有充分的借口。這就是,地方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通常不向公安機關撥付足夠的預算,或者即使有足夠的預算,也要公安部門先創(chuàng)收,然后再返還。
結果觸目驚心。2003年年中,四川省在對全省公安系統(tǒng)的經費狀況進行調查時發(fā)現(xiàn),有個百萬人口的縣,每年公安部門的正常開支要2700萬元,可是縣財政只給了1/5,其余的要公安部門自己創(chuàng)收。2002年這個縣公安局創(chuàng)收的結果,等于全縣人均被罰20元錢。
這樣個案中的公安機關,已經很難說是社會治安的公正維護者,相反,它本身已成為擾民的因素,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
要改變這一局面,第一步,就需要保障公安機關的經費。
四川省在這方面進行了初步嘗試,已正式實行縣級公安機關經費財政保障機制 即按照事權劃分和現(xiàn)行財政管理體制,保障公安機關經費供給,縣級公安機關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負責保障,財政部門按核定標準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公安機關的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公安部已表示,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四川的做法。
其實,各地的財政,如果安排得當,完全可以滿足公安機關——還有法院、檢察院、監(jiān)獄等司法、執(zhí)法機關 的經費需要。政府也應將滿足這方面的經費,作為財政安排的首要考慮。
因為,政府的首要功能,就是打擊犯罪活動,維持安定的社會秩序;就是執(zhí)行法律,以國家支持的司法活動,解決社會中的爭議,運用國家強制力,讓那些遭受侵害者得到賠償。這是一個社會維持正常運轉所必需的制度性基礎設施。
人民之所以同意納稅,就是指望政府首先解決這些對于他們生存來說至關重要的問題。
但長期以來,很多人、尤其是各級政府決策官員,卻沒有正確地理解財政分配的這一原則,而是將政府的財政收入首先用于商業(yè)性投資,甚至用于純粹的政績工程、面子工程。結果,在真正需要政府承擔經費的地方,比如基礎教育、公共衛(wèi)生等方面,卻捉襟見肘。同樣,對于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的經費,也百般克扣。
也許,一些決策者在安排財政預算的時候,潛藏著一種可怕的想法:公安機關擁有強制性權力,因此,它有能力拉到贊助,掙到罰款。因此,即使不給它充足的經費,它也可以自力更生 這等于授予了公安部門創(chuàng)收的特權,等于告訴干警們:你們大膽地利用權力去創(chuàng)收去吧。在這種情況下,公安部門想方設法創(chuàng)收,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惡果則由全社會來品嘗。
要使司法機關成為正義的維護者,使公安機關成為守法的服務者,而不是擾民者,第一步就是要保證他們吃充足的“皇糧”,不給他們亂收費、亂罰款的借口。
當然,這只是建設公正廉潔警察隊伍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但確實只有在解決了警察隊伍的生計問題之后,政府才可以底氣十足地對其提出高標準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