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4日電 浙江省嵊州市城關鎮(zhèn)原黨委書記吳肖根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抽逃出資罪,今天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據悉,吳涉案的職務犯罪金額達360萬元。
據新華網消息,現年50歲的吳肖根從1992年開始擔任嵊縣城關鎮(zhèn)黨委書記。此后不久,吳開始兼任城關鎮(zhèn)經濟委員會主任,鎮(zhèn)下屬集體企業(yè)--嵊縣三江實業(yè)總公司總經理,1994年2月,吳兼任浙江三江實業(yè)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0年左右,三江集團開始醞釀改制。鑒于吳和三江集團千絲萬縷的聯系,以及他的經營才能,2001年11月,三江集團的全部股權被轉制給吳個人,在此前的2001年1月,他被免去城關鎮(zhèn)黨委書記的職務。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此期間,吳先后30余次收受下屬及相關人員所贈的現金和禮券合計價值人民幣123.95萬元。其中,僅收受三江集團下屬企業(yè)嵊州三江物資供銷公司經理龔某、紹興三江箱包有限公司承包經營者馮某,以及個體包工頭吳某等3人的賄賂款就達100余萬元。
除收受他人所贈的123.95萬元巨額現金,1999年8月,當時兼任三江集團董事長的吳利用嵊州頂峰電廠(系三江集團與嵊州市電力公司合資成立)關停之際,指使電廠出納黃某將100萬元賬外資金取現后,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占為己有。法院認定這一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與此同時,吳還于1998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將三江集團的138萬元公款分三次挪用給時任嵊州市城關鎮(zhèn)鎮(zhèn)長的李百堯,供李個人炒股之用。法院認定這一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朱立毅、邵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