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2日電 據江南時報的消息,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蘇省鐵路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張伯端(正廳級)受賄、失職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伯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4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沒收財產40萬元。判決書特別指出,被告人張伯端有索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但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繳了大部分贓款,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張利用擔任宜興市委書記、新長鐵路公司董事長、省鐵路辦主任、省鐵路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招標、物資供應、介紹項目、拆借資金、擔保貸款、人事安排等過程中,先后72次索要收受21人賄賂,計人民幣183.2萬元、美元1.7萬元、價值2.23萬元筆記本電腦一臺,共計折合人民幣約200萬元。
張在擔任省鐵路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嚴重不負責任,放任下屬江蘇省鐵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違規(guī)經營股票,并同意為其違規(guī)經營提供銀行擔保,造成2.975億元巨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殷文靜 安木 邢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