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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30萬元 湖北咸寧一儲蓄所主任領(lǐng)刑5年

2004年11月10日 10:32

  中新聞網(wǎng)11月10日電 楚天都市報報道,因挪用公款130余萬元,原湖北省咸寧市建行第二儲蓄所主任黃某日前被咸寧市法院一審判刑5年。

  經(jīng)查明,2001年3月至2002年7月,黃某利用職務(wù)之便,伙同棗陽市個體經(jīng)營戶張某(同案犯,判刑5年),挪用公款130.1萬元,用于個人從事營利活動。案發(fā)后,經(jīng)依法追繳,仍有30萬元公款不能退還。

  黃某自知罪責(zé)難逃,于2003年3月27日到咸寧市檢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黃某的親屬也主動轉(zhuǎn)讓債權(quán),為其退贓27萬元。(韋平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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