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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貪污25.5萬元 原河南新密民政局副局長受審

2004年12月02日 14:06

  中新網(wǎng)12月2日電 1日上午,原河南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長王香萍涉嫌貪污、挪用公款25.5萬元一案開庭審理。

  據(jù)大河報報道,現(xiàn)年42歲的王香萍,從1994年開始擔(dān)任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長的職務(wù)。檢方指控,在1996年4月到1998年新密市民政局在該市城關(guān)鎮(zhèn)屈嘴村建殯儀館、公墓期間,王香萍利用職務(wù)便利,以屈嘴村支書王某的名義開立存折賬戶,之后,她將市民政局支付給該村的征地、遷墳等款項中的33萬元轉(zhuǎn)入該賬戶,并由自己保管。在此期間,由于王香萍的弟弟王朝紅經(jīng)營的百樂門酒店需要裝修,王香萍將存折交給其弟王朝紅,由王朝紅分兩次從該賬戶上提取了10.5萬元,據(jù)為己有。2001年春節(jié)前后,王香萍又指使市城關(guān)鎮(zhèn)西街村支部書記為其開具了5萬元的征地款收據(jù),其本人簽字后交殯儀館會計李某入賬,將該5萬元據(jù)為己有。

  另外,王香萍還從其上述秘密存折賬戶中和施工單位繳納的工程質(zhì)量保證金及工期保證金中挪用公款共計10萬元用于其弟弟的經(jīng)營。

  庭審過程中,王香萍對指控的事實沒有太大的異議,只是對涉嫌罪名的定性問題不太認(rèn)同。她辯稱,33萬元中,有10多萬元是用于單位購置車輛;對于貪污10.5萬元的指控,她認(rèn)為,這筆款項只是借給其弟使用,其無非法占有的故意,應(yīng)為挪用公款;而對其貪污5萬元的指控,王香萍辯駁只是作為小金庫,暫時占用,為單位平時吃喝報銷方便,無占有的故意,也稱不上貪污。至于涉嫌挪用公款10萬元,其中的5萬元不成立,因為,百樂門酒店是民政局的定點酒店,那5萬元沖抵了在酒店的餐飲娛樂等費用,余下的5萬元,她承認(rèn)屬于挪用,是借給了弟弟用來經(jīng)營酒店,不過,至案發(fā),弟弟歸還了兩萬元。

  當(dāng)日法庭上,王香萍表示,從沒想過把這些錢用來自己享用,大都是借給弟弟用于生意,但這種做法確實是不合適的。

  法庭宣布擇日宣判。(趙珊)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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