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0日電 近日,阜陽市委原秘書長張華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及其妻姚舒皊受賄一案,由省高院審理后,下達終審判決:維持阜陽市中院刑事判決中對張華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和姚舒皊的定罪部分以及第四項判決部分;判決張華琪犯受賄罪,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姚舒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所得人民幣461.741724萬元、美元15485元以及合肥市琥珀東村一套住房及室內家具電器、金佛一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安徽市場報消息,此案由阜陽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張、姚二人不服,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張華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以借款為名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姚舒皊在張華琪擔任領導職務期間,非法收受張的下屬人員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張華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舒皊系從犯,原判以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退贓為由減輕處罰適當。但考慮其主動交出全部家庭財產等具體情節(jié),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仍尚嫌重。姚舒皊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原判對張華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姚舒皊定罪準確。(浮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