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萬州7月14日電(記者鄒輝)“一二·二三”特大井噴事故案今天上午在重慶市萬州區(qū)正式開庭審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在法庭上宣讀的起訴書顯示,四川石油管理局高層曾明確要求“盡快點火”。
此前各方認為點火時機被延誤是造成井噴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檢察機關宣讀的“起訴書”稱,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一時三十分左右,當被告人吳華確知已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并接到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長明確要求“盡快點火,確保人員安全”的指示后,本應依照公司《應急工作手冊》中所確定的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盡快組織實施點火,將硫化氫有害氣體充分燃燒,以“防止二次事故,阻斷危害物源”,但被告人吳華由于事先未能準確地掌握井口的噴勢情況,而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作出點火指令。
直至二十四日十三時許,當鉆井十二隊副隊長崔龍在井口附近執(zhí)行搜救任務時,意外發(fā)現(xiàn)井口停噴,被告人吳華才安排公司職工曾明昌和鐘策去井場踏勘,后又與四川石油管理局工程技術部部長伍賢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東北氣礦副總工程師樂宏一道親往井場進行了踏勘,經(jīng)踏勘情況屬實后,十四時許,被告人吳華才決定組織實施放噴點火。由于事先未制定點火方案,直至十六時許方點火成功。其行為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并進一步擴散,是“一二·二三”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起訴書還稱,二十四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吳華親自率隊由重慶市區(qū)趕往事故現(xiàn)場組織搶險。途中,當已趕到事故現(xiàn)場的曾偉向其請示是否可以點火時,吳華認為現(xiàn)場情況不明未同意點火,但被告人吳華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有關人員監(jiān)視井口噴勢情況,檢測井場周圍硫化氫在空氣中的含量,查明現(xiàn)場情況。
二十四日凌晨一時許,當被告人吳華接到原川東鉆控公司經(jīng)理歐書偉電話,轉告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長“絕不能死一人”的指示,以及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左右,到達井場附近的開縣高橋鎮(zhèn)時聽到公司人武部副部長曾義彬匯報“可能有人死亡”的情況后,本應按有關規(guī)章制度,及時安排人員監(jiān)視井場情況,但被告人吳華卻違反上述規(guī)定,在事故現(xiàn)場物資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仍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