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原國家安全局局長、黨組書記閃某,因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歷不明罪,日前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追繳違法所得。
現(xiàn)年51歲的閃某,1992年12月任臨泉縣公安局局長、黨組副書記,1997年7月任臨泉縣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1998年1月任阜陽市公安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2年9月任阜陽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2003年4月任阜陽市國家安全局局長、黨組書記至案發(fā)。2004年7月28日因涉嫌受賄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閃某自1993年至2003年在分別擔任臨泉縣公安局局長、阜陽市公安局副局長、阜陽市國家安全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共44次收受19人賄賂款物計人民幣280200元,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中現(xiàn)金255000元,物品價值25200元。從其家查出人民幣及美元總額減去受賄數(shù)和家庭收入的余額,尚有人民幣787588.32元和5600美元不能說明來源。
此案由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檢察機關(guān)指控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兩罪成立。閃某在被阜陽市紀委調(diào)查期間,交出29張存單及現(xiàn)金計人民幣1462200元,美元存款及現(xiàn)金計9408.36元。經(jīng)過計算,閃某家庭合法收入為人民幣791072.66元,美元3808.36元,其家庭總支出為371460.98元。交出的人民幣總額1462200元,減去受賄款25500元,再減去合法收入余款419611.68元,尚有人民幣787588.32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因閃某在被阜陽市紀委調(diào)查期間,如實交代了大量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同時通過組織勸說其親屬退出贓款、贓物,有自首情節(jié)。故作出一審判決:閃某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0年;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違法所得255000元和價值25200元物品及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787588.32元和美元5600元予以追繳。(來源:安徽市場報)